2023年,被告人朴某、石某、雷某先后合作成立两家传媒公司,并聘任王某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上述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招募数十名员工,利用朴某购买的“抖音宝”、“DIY直播采集”等带病毒式的爬虫软件,在抖音直播间(包括私密直播间)批量获取抖音用户的抖音号、手机号、昵称等账号个人信息,然后转给公司客服,让客服打电话给对方推荐渠道商的“抖音基础课程”,成功引起对方兴趣后引流给渠道商。被告人朴某等人的上述公司从渠道商处按引流人数及网民购买“抖音基础课程”的数量等方式获取佣金。2023年8月,公安局获得线索,遂得以查获。
经会计事务所鉴定:2023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朴某单独收款违法所得331812.28元,其中转给被告人石某46190元,被告人雷某单独收款违法所得106331.84元,其中转给王某805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朴某、雷某、石某均系公司股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受聘至公司根据安排开展工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朴某、石某、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中三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四名被告人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朴某尚未退缴的十八万余元,并上缴国库。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朴某等人使用爬虫软件非法获取抖音系统后台数据,严重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同时其不当获取软件用户个人信息,对用户的正常生活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擅闯系统后台获取数据,自以为技术高明,来去无影,其实早已触到了法律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