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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向学员发放盗版教材,被法院认定侵犯专有出版权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4-12-18 18:10

正文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时认为:成都某教育公司在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后,向培训学员提供被诉侵权书籍,客观上构成向公众有偿提供出版物复制品的行为;成都某教育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准许,向他人提供与案涉权利作品内容相同的盗版图书,侵害某出版社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来源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作者 | 周和媛






培训机构为培训需要发放盗版教材

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随着考公、考研、考证现象的持续升温

不少消费者选择到培训机构

参与培训、学习

以期获得理想的成绩


然而

部分培训机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

使用盗版教材开展培训

教培行业逐渐成为盗版图书的“重灾区”

培训机构因提供盗版教材被诉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使用盗版教材的培训机构被依法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 情 简 介


某出版社将成都某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诉称其对外销售的《初级会计实务》系盗版图书,侵犯了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成都某教育公司

不认可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我们是个培训机构,在开办会计培训课程时,给学员发放了《初级会计实务》作为培训教材,但只是发给学员在授课培训中使用,并没有对外销售,也没有单独收费。”


经过法院比对 ,某出版社提供的正版书籍封面附有防伪标识、防伪鉴别方法, 被诉侵权图书与某出版社提供的正版图书内容一致,但封面未附有防伪标识、纸张质量也存在明显差异 ,可以确认成都某教育公司发放给学员的图书 系侵犯某出版社著作权的盗版书籍


判 决 结 果


法院认为

成都某教育公司虽未就该书籍单独收费,但被诉侵权书籍系从该处取得,成都某教育公司在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后,向培训学员提供被诉侵权书籍, 客观上构成向公众有偿提供出版物复制品的行为


成都某教育公司 未经著作权人准许,向他人提供与案涉权利作品内容相同的盗版图书,侵害某出版社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成都某教育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现有证据

无法确定

某出版社的实际损失

和成都某教育公司的违法所得


法院综合考虑成都某教育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 ,某出版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成都某教育公司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 官 提 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原告某出版社依法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成都某教育公司收取培训费用后提供盗版教材,并非其所抗辩的免费提供。培训机构 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盗版图书并有偿提供给参与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侵害了作品权利人的专有出版权 ,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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