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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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内容分发  · 2024-08-20 06:00

主要观点总结

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公告内容包括备案申请方式、编码核发、已备案企业处理、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备案信息查询方式以及实施日期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备案申请方式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申请。

关键观点2: 编码核发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关键观点3: 已备案企业处理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关键观点4: 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并在相关栏目中填报相应的企业资质编号。

关键观点5: 备案信息查询方式

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本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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