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移民财产转移的相关内容,包括资产与财产的区别、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移民分类、黄金三问等。同时,也阐述了在移民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如钱的来源、钱的去向、钱的转移方式等。
文中还介绍了关于移民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如户口与房产的关系、获得他国护照是否要放弃中国国籍、境外开户方式、人民币财产申请直接转移汇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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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疯 拎壶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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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让你无法接受我,傲慢让我无法爱上你
我世面见得越多,就越对人世感觉不满,我一天比一天坚信,人性都是反复无常的,表面上的长处或见识是靠不住的。
——《傲慢与偏见》(原名《最初的印象》;英文名《Pride and Prejudice》)简·奥斯汀
资产
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产
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力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
——《民法通则》
简而言之。资产是金融财富,可以带来现金。财产是我们可以使用、控制,处置和拥有的物质财富。
我国目前可以办理移民财产转移的法规依据是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第16号。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号
,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该文
取消了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等内容。
注意:从文件标题明确可以转移的是财产,不是资产!
身份和财产转移是分开执行的。所以我们首先要把“移民财产转移”拆开看,前提是要先取得境外身份。即先取得境外身份,再考虑是否要将境内的财产转移到海外,因为不是所有的移民都是以转移财产为动因,也并非取得境外身份就一定需要转移境内财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申请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是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的境内财产。
但是!申请移民财产转移的时机,必须是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后。
如何证明已经取得移民身份?
其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根本不care,因为在申请财产转移时,需要证明该自然人已经注销了中国户籍或内地户籍。也就是由公安机关已经做了前置备案。
户籍不代表国籍,也就是人还是中国籍。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
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
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大多数国家采用联合国的定义,认为凡旅居国外至少一年的人就算移民。
移民的分类通常有三种方式。
首先,常见的方式是区分“自愿”和“被迫”移民;第二种相关的常用方式是区分出于政治原因和出于经济原因而迁移的人;最后一种方式是区分合法移民和“非法”移民。
——摘自《牛津通识读本:国际移民(中文版)》
因此,取得境外身份并不等于一定需要放弃中国籍。
但是从法理上看,长期旅居国外定是取得最少三个月以上签证之外的它国绿卡,永久居住证、PR或者护照。
我国不承认双国籍,保留中国身份证又长期定居国外的中国自然人不在少数,或者 “移民不移居” (指获取海外身份之后依旧在国内居住,事业发展和生活重心都放在国内)。这是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绿卡:
“绿卡”对应的是“永久居留权身份”,其实“绿卡”也已经被衍生为“永久居留权”的含义。在取得“绿卡”前的移民过程中,很多国家一般会先发放“居留卡”或“临时绿卡”,持居留卡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升级为“永久居留卡”。
永居:
和绿卡很相似,永居卡也是永久居住权,但永居也不是入籍,申请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有国的国籍身份,但申请人能够永久居住在永居卡的签发国,不同于绿卡的是,永居卡不需要再次续签,原则上没有期限。不少欧洲国家便是在初步申请移民时先取得长期签证,后转为永居,达到一定入籍条件之后便可申请公民身份。
PR:
永久居留 (永久居民、永久居留身份) 的英文是Permanent Residence,所以通常也称为 PR。
绿卡=永居=PR
护照:
办理一个国家的护照,就意味着申请人正式拥有该国国籍,成为了该国家的公民之一,部分国家要对着国旗,《宪法》或《圣经》宣誓。持有护照者可以享受该国公民应有的社会福利和政治权利(有些岛国特殊颁发"荣誉公民"护照,该护照持有人就没有政治权利,如瓦努阿图),护照一般系移民申请人的终极目标,从一开始就投资能直接颁发护照的移民国,以期将永居卡转换为护照。
户口与买房是中国人很看重的两件事。那么注销
户口会对房产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如果是依照房产证来证明房屋归属的房子,只要在定居国外前买的房子,就算注销了户口房产依然属于自己。(若老房子没有房产证,则有影响。)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
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但如果定居国外的时候没有买房,户口注销之后就等于是外地人了,在一些城市买房将受到很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前恢复户口。
思考:获得它国护照是否要放弃中国国籍?
其实,中国护照全世界最难拿,务必三思而后行!如果取得了它国护照,有颗红色心,它国护照就不要在国内亮出来,尤其不要在出入关境时使用,真没什么好得瑟的。
除北京有各国设置的大使馆,领事馆分别分布数:香港178家(特别行政区)、上海76家、广州65家、成都20家、澳门13家(特别行政区)、重庆12家、沈阳8家、昆明8家、南宁6家、武汉5家。
你说:“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中国卷不动,我去卷国外。”
我说:“中国这么大,你都没走遍。不管走多远,也别忘给祖国做责献。”
国外的月亮肯定没有国内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
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
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性、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
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前文所述
,可以转移的只有境内的财产。在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时,都要求提供的是境内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
根据
《物权法》
的规定,个人财产是指公民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所有。
依照在移民资产转移申请过程中的公序良俗,多是指境内工作的收入来源证明或者房屋产权、地产买卖契约或者拆迁补偿款依申请办理财产转移。
PS: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一)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在实践中,此类情形并不少见,资产的定义是包括财产的,系典型的 “资产转财产” 。由于资产(股权)转让(不论是转给境外或是境内)的标的往往过大、且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资产估值的价值核定参差不齐,又加之有裹挟打包申请一次性“合规”财产转移的嫌疑,笔者态度是不鼓励,不支持。
往往是汇入该移民国家所在地银行(一些国家对于永居身份的政策需要相应的存款支撑),实践中为保证汇路通畅快捷,多是汇入中国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内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的境外兄弟分行。
人在境外期间开户按照当地法规执行。这里介绍
两种境外开户
的模式:
一是
“开户见证”,2020年8月31日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必须取得境外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签证才可以到银行申请办理开户见证业务。
二是
“推介开户”,即境内银行在满足客户一定要求之后,将客户信息推介给其境外分行,由境外分行指定境内代理机构(律师)代为“见证",并为其在境外开立账户的流程。
一次申请全部财产,且只能申请一次。
首次
汇出不得超过全部财产的一半,
一年后
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
两年后
方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
计算公式为
:50%(首次)+25%(
一年)+25%(两年)。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移民财产汇出时,不仅要将外汇汇往申请人居住国或地区本人的账户,
而且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
第六条 取消了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
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目前法规中还是明确要求:
将其在
取得移民身份之前
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
购汇
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笔者考虑,估是该文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当时跨境人民试点还末启动
(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导致政策的滞后。给实践操作中确实带来了一些不便利,也正因为有购付汇的动作产生汇兑差收益?给银行在外汇结算中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性。
此处讲的账户变更,是指
居民自然账户变更为非居民自然人账户
导致的
变相财产转移问题。
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
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