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经常在京东买东西,看到“京东自营”的标识会放心不少,潜意识会认为比第三方商家更加靠谱。但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却让人大吃一惊。
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笔订单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是
范先生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说明书保修卡上写明手表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
范先生将手表送至中工商联珠宝玉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为人工合成蓝宝石
。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
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
然而,让范先生没想到的是,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庭审中,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标注为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海荣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
庭审中,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交了三张电子发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
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
,其已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对于“京东自营”
京东自己是这样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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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销售主体由集团自行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
,具体的销售
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
,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13日上午,京东官方微博对此事做出最新回应。称
“京东的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就是京东自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