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则是卖淫嫖娼活动存在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刑法所规制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妈妈桑”等,组织卖淫罪的对象是自然人,通常情况下组织的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对于组织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这类问题,我们查阅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可以看出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罪名中的“他人”包括男人,即组织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能够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是该文件颁布十年后废止。也有学者指出,通知废止后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改为新刑法所吸纳:
(三)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四)本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所设立的罪名,改为新刑法所吸纳。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组织卖淫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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