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民国一成立,孙中山即强调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随后,教育部便明文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
1946年制定的《教育宪法》更是强调对教育的投入:“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15%,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25%,在县、市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35%,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保障。”
不仅如此,《教育宪法》还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己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1927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还规定:大学教员的月薪,教授为600-400元,副教授为400-260元,讲师为260-160元,助教为160-100元。教授最高月薪600元,与国民政府部长基本持平。
上世纪30年代初,大中小学教师的平均月薪分别为220元、120元、30元。当时一般工人的月薪约为15元,普通警察一个月2块银元,县长一个月20块银元,而国小学老师一个月可以拿到40块银元。
这就是说,民国时期小学教师的最低工资竟是县长工资的两倍。除抗战胜利后发生通货膨胀,使得教师薪水赶不上物价上涨外,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相对其他行业来讲都是比较高的。即使是薪水最低的九级教员,也比普通工人强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