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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的这一夜媒体和律师都说了啥?

煮酒论史  · 公众号  · 历史  · 2017-03-26 19:01

正文




导读

3月25日,《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引爆舆论场,众多媒体争相评论报道,26日,话题热度持续,山东高院通报,已受理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上诉。截至14时30分,微博话题#刺死辱母者#阅读量突破2.2亿,信息纷扰,暂且先看各家媒体和律师们都是怎么说的?



媒体观点





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性器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没有提到。


——澎湃新闻《澎湃追访“辱母案”》



 


为什么出警的警察在宣示“讨债不能打人”之后,就“到外面去了解情况”?为什么没有带走被拘禁的苏氏母子?这是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对暴力催讨的“默许”,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解释?我们希望当地警方站在“从严治警”、对真相负责的高度,对此做出全面调查:警察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

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澎湃新闻《社论丨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


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


——《侠客岛刊文谈“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警察来了直接进接待室,我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我看到警察离开,就在车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了十几个人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这时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有一个司机已经上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我和警察一起进大厅,刚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刺到我了)”……


“警察一进接待室,于欢和他妈妈都站起来了,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这时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华西都市报》头版《“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



律师殷清利介绍,2月于欢被判无期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非法集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时他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不过他也说,因为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为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北京青年报《“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在本案乃至一切热点案件中,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在朋友圈中,还留下了这样一句话:“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抽穗结实,和煦人心。”

愿他的愿望成真。也相信一定能够成真。

 

——长安剑《“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中青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律师观点


北京刑辩律师王甫:“派出所处警”与“非法侵害继续”并不冲突,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处警是否让于欢认为他已经安全。而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也是有问题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用下体对其母亲进行侮辱。


曾有多年从警经历的律师王甫:警察的行为是有瑕疵的,“因为警察到场之后,应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在这个前提之下才开始调查”,而在本案中,警察把被告人、被害人同时留在了现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坚明律师:此案审案法官内心世界里追求的是力求轻判于欢,这点可能性应该是存在的。但从结果反推,其“审案尺度”、对犯罪的宽容、宽恕程度完全低于社会主流人群的预期,作出一个几乎不被民众接受的“冰冷”判决,寒了全社会的心。天津大妈案、内蒙古玉米案、聂树斌再审案、青少年买卖玩具枪案等社会热点案件,诸多断案法官都站在“社会正义”的对立面,足以证明某些法院、某些法官断案思维已全面落后于社会主流人群,他们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宽容、宽恕”程度已与时代已脱节,成为法治进步的阻碍。


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端文:因为法律上所说的正当防卫须要满足行为、时间、对象、伤害情况、限度等几方面的条件。从相关案情来说,当事人一方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摧残。在当时的情况下,当事人几乎是别无选择,而且无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在对象没有选错,时间及时,限度没有超过的情况下,已经构成正当防卫。


此外,在当时的背景下,被侵害人已经报了4次110和市长热线,但警方来了之后只是应付式地将其打发,因此警方的行为已经属于行政不作为。公安部曾经下发过文件,警方不能干涉经济纠纷,但是文件是针对平等主体之间没有争议的经济纠纷,没有侮辱、伤害这样情况的出现,在现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凭着职责与经验将当事人带险境,但他们没有这样做间接导致了后续事情的发生。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维昶:本案中的所谓债务,远远超出了利率只能在36%以内的上限部分,超出部分已然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杜志浩等人的“索债”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索债”行为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而所谓的被害人杜志浩等团伙成员11人,已经涉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于欢母子作为人质,完全符合刑法239条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他说,苏银霞借款本金100万元,月息10%,合计已经偿还254万元,“杜志浩等人是以“索债”为名,行敲诈之实”。而吴学占、杜志浩等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定性为涉黑组织,于欢母子可以确定是该团伙受害人之一。


且吴学占、杜志浩等人在绑架过程中存在殴打、辱骂、侮辱等严重情节,尤其是当着儿子的面脱裤子侮辱母亲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地方法院在对于欢的判决中认定“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于欢母子被持续不断的绑架中,生命安全受到了紧迫的、现实的威胁,不通过制服性的自卫手段,则无法以从危险环境中挣脱以保护自己可能的性命丢失。“想问问该判决的法官,如果你们遇到类似情节,你该怎么办才算具有紧迫性?”


而在报道中,该案出警警察出警后,亲眼见到于欢母子“被绑架”、“被非法拘禁”的事实,丢下一句“不能打人”后转身就离开了现场,“难道只有‘打人’或者‘打死人’才算犯罪吗?明显存在渎职行为。”


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社会应当鼓励这种同非法侵害作斗争的勇敢行为。



综合自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