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三会学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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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10 翟志勇 | 改革开放的世界体系约束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8-03-06 08:00

正文

许章润教授曾有“三次改革开放”的说法,第一次从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到1895年甲午战争,以洋务运动为主干,追求自强;第二次从1901年清廷宣布新政开始,至1927年国民政府实现南北统一或1937年抗战开始,变法改制,政治更张,以及“自由主义经济的黄金十年”;第三次则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1]就“世界体系中的改革开放”这个主题而言,可以将三次改革开放分别置于当时所处的世界体系中比较分析。第一次改革开放处于维也纳体系的晚期,第二次改革开放处于凡尔赛体系之中,第三次则处于二战后的雅尔塔体系中。三次改革开放的成败得失,固然有内部错综复杂的各种因素,但也深深受制于当时所处的世界体系的约束。本文无法将三次改革开放分别置于当时的世界体系中综合比较分析,仅就第三次改革开放的世界体系约束做一简单阐发,并展望改革开放的未来路径。


二战后的雅尔塔体系创造了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历史性契机。战后雅尔塔体系有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是经济的全球化,虽然现代早期经济就已经开始全球化,但二战后的经济全球化无论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超过过去几百年的发展,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处于重要的枢纽位置,一跃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与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形成全球经济的“双循环”结构;[2]第二是新技术革命,这是工业革命以来又一轮前所未有的技术革命,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等,其影响力甚至会超过工业革命,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好也处在这样一个新技术革命的潮流里,我们通过不断的引进、模仿、再创造,今天在新技术革命中已经占据一席之地;第三点是二战之后全球秩序的法治化,或者说是规则化,随着联合国以及各种国际机构的建立,国际秩序开始步入法治化时代,虽然国际法领域仍缺少权威的执法机构,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大国法外行为,但普遍性的国际秩序依然处在国际法的秩序里,因此也就是说,全球法治是一个普遍性的二战之后的秩序。[3]比如中国加入WTO之后,就需要遵守WTO庞大和复杂的规则。在国际政治领域,遵守国际规则和惯例,成为文明国家的标志。

中国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正处在二战后的雅尔塔体系之中,虽然经历了美苏争霸的冷战秩序和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秩序两个阶段,但战后雅尔塔体系的核心特征尚未改变。从国际体系的角度来看,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有两个重要的面相:第一,改革开放是政府所主导的,改什么怎么改以及开放到多大程度都是政府所控制的,改革开发的开启或许仅仅是权宜之计,并没有长远的规划,所谓的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因此无论是改革还是开放,都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逐步进行的,政府看得见的手在掌控着改革开放的大局,可以想象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改革开放仍将处在政府的主导下;第二,中国开启第三次改革开放正好处于战后雅尔塔体系之中,得益于雅尔塔体系创造的相对和平的环境以及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这是改革开放能够取得今天成就的一种重要原因。但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国改革开放必须拥抱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否则改革开放就没有成功的可能性。既然改革开放要拥抱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那就要融入世界,因此也就意味着中国必须接受全球法治的普遍约束。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各种各样国际法律规范的接轨与调试,更为重要的是,国内的法治化建设基本上跟改革开放是同步的,有所谓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说法,其实这也是全球法治软约束的一个必然结果,外资进入中国,要求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


因此,战后世界体系在为改革开放提供历史性机遇的同时,也对改革开放形成软硬两种约束。先说硬约束,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既是改革开放的机遇条件,也对改革开放形成硬约束,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必须全面接受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对政府来说,几十年经济高速发展形成的结果就是学界经常谈的绩效合法性问题,经济必须维持高速的发展,而要维持高速发展,就必须全面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并参与到新技术革命的竞争之中。中国过去是经济全球化被动的进入者,有些时候甚至有所排斥,而现在中国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捍卫者,“一带一路”也可以视为中国版的经济全球化方案,而所谓的“中国制造2025”、“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无非是要在新技术革命中占据制高点,改变过去在技术领域落后被动的局面。


再来看看软约束。战后国际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全球法治化,“从规则的总数以及国家不管出于什么原则而遵守某些规则的总趋势来判断,国际系统已经变得更加基于规则(或制度)是确定无疑的。”[4]中国改革开放正处于这样一个全球法治化的时代,因此改革开放的历程也是中国大规模的立法的历程,同时也是融入世界法治的进程。2008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面总结了改革开发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虽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存在,包括强拆在内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然大量存在,但如果与1978年启动改革开放时相比,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依法办事已经是普遍的社会共识。在国际社会,无论是基于文明国家的内在要求,还是出于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过去四十年的国际交往中,基本按照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惯例行事,特别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否则就会遭受巨大的国际舆论压力甚至法律制裁。其实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国内法治建设成就,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治外在约束的结果,比如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再比如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在这两个方面,中国一直受到普遍的国际法治压力。因此可以说,国际法治构成对改革开放的软约束。


改革开放至今已经四十年,今天我们开始思考改革开放未来的发展,甚至担心改革开放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同时,由于前四十年改革开放偏重经济领域,造成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改革开放的不匹配,再加上最近几年全球秩序的变化,因此有“开启第四波改革开放”的说法。[5]对于这个问题,本文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因为只要硬约束条件依然存在,改革开放就必须在路上。如果说七十年代末开启改革开放时,中国还可以选择改革开放的尺度与节奏,今天绩效合法性的巨大压力要求改革开放一刻不能停息,只有不断地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只有在新技术革命中拔得头筹,才有可能保持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赢得时间,今天这个硬约束条件不但依然存在,而且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当国内政策触及到这个硬约束,影响了经济发展,就必然会做调整。今天中国可能是推动经济全球化最卖力的一个国家,“一带一路”也好,各种贸易协议也好,中国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捍卫者,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只有更加融入世界,进一步推动经济全球化才能保证经济的增长。技术革命也是这样的,虽然我们的国有企业都是巨无霸,但基本上都处于垄断领域,而民营企业实际上主要通过技术革命获得立足,特别是互联网公司,通过技术革命获取巨额收益,也成为巨无霸企业,政府对这些民营高科技企业不得不尊重和保护。开弓没有回头箭,绩效合法性要求无论如何改革、如何开放,最终都必须以经济发展和技术革新为目标。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实际上是因为当时的国内政策触及到了这个硬约束,因此必须调整。最近政策上释放的一些信号,比如大讲企业家精神、启动几个涉产权大案的再审,也是因为触及到这个硬约束条件,政策上不得不做调整。绩效合法性有益的一面在于,为了维持绩效合法性,就必须采取有助于经济发展和技术革新的政策。


更为重要的是,第三次改革开放与前两次不同的地方在于,以今天中国经济的体量,中国已经不再是完全被动性地受世界体系的约束了,实际上已经开始参与世界体系的重新塑造,因此有人会说今天我们处在后雅尔塔体系时代。参与世界体系的塑造本身也是在塑造自我,当中国有更多的海外投资和利益时,中国必须是国际法治的坚定捍卫者,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才能保护更好地我们的海外利益。当然,只有中国遵守全球法治秩序,世界体系才能成为一个法治体系。我们现在缺乏的是关于新世界秩序的构想,我们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但这仍然只是一个口号,如何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普遍秩序为何?我们依然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法权结构和行动方案。但这样一种观念的提出意味着中国作为“世界历史民族”的精神自觉,这需要我们每个人参与到这场精神自觉之中,参与到规范性法权结构和行动方案的创制过程中,这个过程既是对世界秩序的重新塑造,也是对中国自身的塑造。因此,如果“第四波改革开放”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将是一个世界体系性的问题,而不再仅仅是中国的内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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