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例为“
A+H”
吸收合并
A
的案例,近几年来案例并不是非常多。本案例主要是为了大股东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案例的方案设计比较通行,大道至简。我们可以学习下
“A+H”
吸收合并
A
的方案基本框架:
1
、确定换股对象及登记日
2
、确定定价依据、换股价格和换股比例
3
、确定换股数量
4
、异议股东保护机制。由于涉及
2
家上市公司,其中一家还有
H
股,因此需要对三类异议股东制定异议保护机制,包括调价机制的设置。
5
、确定过渡期安排、资产交割安排等
6
、员工安置及滚存未分配利润。
7
、估值确定,各方均通过估值报告确定,有公开交易价格的,采用市价做估值依据更能保护各方的利益。本案例的估值方法,可以作为类似案例的参考。
本案例中还涉及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的论证、瑕疵资产的处理、关于豁免发出要约收购的论证均可作为案例参考。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0
年第
52
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上午召开。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获无条件通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大连港拟以发行
A
股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即大连港向营口港的所有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交换该等股东所持有的营口港股票;同时,大连港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1
亿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将承继及承接营口港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大连港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本次交易方案中,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实施。
二、方案看点
1
、换股吸收合并
(
1
)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为大连港,被合并方为营口港。
(
2
)换股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大连港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
3
)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发行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营口港全体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营口港股东持有的营口港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营口港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大连港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
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
4
)定价依据、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合并双方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
1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大连港换股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1.71
元
/
股,若大连港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营口港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给予
20%
的溢价率确定,即
2.59
元
/
股;若营口港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每
1
股营口港股票可以换得大连港
A
股股票数
=
营口港的换股价格
/
大连港
A
股的换股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根据上述公式,营口港与大连港的换股比例为
1:1.5146
,即每
1
股营口港股票可以换得
1.5146
股大连港
A
股股票。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合并双方任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2020
年
6
月
29
日,大连港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大连港现有总股本
12,894,535,9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1
元(含税);
2020
年
6
月
22
日,营口港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营口港现有总股本
6,472,983,0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8
元(含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并双方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上述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相应调整,调整后大连港的换股价格为
1.69
元
/
股,营口港的换股价格为
2.54
元
/
股;调整后的换股比例为
1:1.5030
,即每
1
股营口港股票可以换得
1.5030
股大连港
A
股股票。
(
5
)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连港的
A
股股票为
7,735,820,000
股,
H
股股票为
5,158,715,999
股,参与本次换股的营口港股票为
6,472,983,003
股。参照本次换股比例
1:1.5146
计算,大连港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份数量合计为
9,803,980,057
股。
若合并双方任何一方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并双方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9,728,893,454
股。
营口港换股股东取得的大连港
A
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营口港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每一位股东依次发放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
6
)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大连港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份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
7
)异议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①大连港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大连港异议股东指在参加大连港为表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相应的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大连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大连港的股东。
为保护大连港股东利益,减少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大连港股价波动对投资者的影响,根据《公司法》及《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将赋予大连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担任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布罗德福国际担任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在此情况下,该等大连港异议股东不得再向任何同意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大连港的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大连港
A
股股票停牌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
1.71
元
/
股。若大连港
A
股自定价基准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A
股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大连港
A
股股票停牌前
H
股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
0.67
港元
/
股。若大连港
H
股自定价基准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H
股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020
年
6
月
29
日,大连港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大连港现有总股本
12,894,535,9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1
元(含税,按照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前
5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平均汇率,即
1
港元兑人民币
0.9133
元,折合
H
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2299
港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连港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及
H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
1.69
元
/
股,调整后的
H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
0.65
港元
/
股。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大连港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大连港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大连港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大连港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登记在册的大连港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就大连港
A
股股东而言,在大连港关于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大连港
H
股股东而言,在大连港关于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
②
自大连港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大连港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大连港异议股东在本次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大连港异议股东在本次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收购请求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大连港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大连港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大连港承诺放弃大连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已提交大连港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大连港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大连港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收购请求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大连港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收购请求权。
如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未能获得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大连港类别股东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大连港异议股东不能行使收购请求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大连港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②营口港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营口港异议股东指在参加营口港为表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营口港的股东。
为充分保护营口港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担任营口港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此情况下,该等营口港异议股东不得再向营口港或任何同意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营口港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营口港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
2.16
元
/
股。若营口港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020
年
6
月
22
日,营口港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营口港现有总股本
6,472,983,0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8
元(含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营口港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现金选择权价格为
2.11
元
/
股。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营口港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营口港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营口港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全部营口港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现金选择权提供方通过现金选择权而受让的营口港股票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实施日全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大连港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
登记在册的营口港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营口港关于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营口港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营口港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营口港异议股东在本次营口港换股吸收合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营口港异议股东在本次营口港换股吸收合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营口港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营口港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营口港承诺放弃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大连港本次发行的股票。
已提交营口港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营口港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营口港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营口港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如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未能获得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大连港类别股东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营口港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关于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营口港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③大连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的调整机制
1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大连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
2
)可调价期间
大连港审议通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
)可触发条件
①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调整机制的可触发条件
A
、向上调整
a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指数(
000001.SH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大连港
A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大连港
A
股的交易均价涨幅超过
20%
;
或
b
、可调价期间内,港口指数(
886031.WI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大连港
A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大连港
A
股的交易均价涨幅超过
20%
。
B
、向下调整
a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指数(
000001.SH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大连港
A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大连港
A
股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
或
b
、可调价期间内,港口指数(
886031.WI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大连港
A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A
股
20
个交易日)大连港
A
股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
②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调整机制的可触发条件
A
、向上调整
a
、可调价期间内,恒生指数(
HSI.HI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大连港
H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
H
股
20
个交易日大连港
H
股的交易均价涨幅超过
20%
;或
b
、可调价期间内,香港运输指数(
887115.WI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大连港
H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
H
股
20
个交易日大连港
H
股的交易均价涨幅超过
20%
。
B
、向下调整
a
、可调价期间内,恒生指数(
HSI.HI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大连港
H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
H
股
20
个交易日大连港
H
股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或
b
、可调价期间内,香港运输指数(
887115.WI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大连港
H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
H
股
20
个交易日大连港
H
股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
4
)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大连港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大连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和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的调整在大连港董事会上分别单独进行审议,单独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大连港仅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大连港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大连港已召开董事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大连港
A
股及大连港
H
股上述各自所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大连港
A
股及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各自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④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的调整机制
1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2
)可调价期间
营口港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
)可触发条件
A
、向上调整
a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指数(
000001.SH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营口港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营口港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营口港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营口港的交易均价涨幅超过
20%
;或
b
、可调价期间内,港口指数(
886031.WI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营口港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营口港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营口港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营口港的交易均价涨幅超过
20%
。
B
、向下调整
a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指数(
000001.SH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营口港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营口港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营口港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营口港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或
b
、可调价期间内,港口指数(
886031.WI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营口港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营口港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营口港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营口港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
4
)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营口港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营口港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营口港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营口港已召开董事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上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营口港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⑤调价条件是否得到满足的相关情况
自大连港及营口港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2020
年
9
月
26
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证指数(
000001.SH
)或港口指数(
886031.WI
)未出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或营口港停牌前一个交易日(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收盘点数涨幅或跌幅超过
20%
的情形,恒生指数(
HSI.HI
)或香港运输指数(
887115.WI
)亦未出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连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收盘点数涨幅或跌幅超过
20%
的情形。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方案项下的大连港
A
股及
H
股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营口港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机制的可触发条件均尚未满足,大连港及营口港均不涉及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⑥大连港、营口港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
1
)大连港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大连港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在大连港关于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会上对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
A
股股份为
602,800
股;在大连港关于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上对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
H
股股份为
4,600
股。因此,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602,800
股,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4,600
股。
2
)营口港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营口港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为
2,277,100
股。因此,营口港异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2,277,100
股。
⑦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及布罗德福国际需对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的最大值以及是否有足够支付能力
1
)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及布罗德福国际需对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的最大值金额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担任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及营口港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布罗德福国际担任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本次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
1.69
元
/
股、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
0.65
港元
/
股、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
2.11
元
/
股。结合前述大连港、营口港股东大会中异议股东持股情况,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需对大连港
A
股异议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预计将不超过
101.87
万元,布罗德福国际需对大连港
H
股异议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预计将不超过
0.30
万港元,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需对营口港异议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预计将不超过
480.47
万元。综上,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需对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的最大值为
582.34
万元,布罗德福国际需对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的最大值为
0.30
万港元。
2
)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及布罗德福国际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大连港集团合并报表(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53.62
亿元;
2020
年
1-6
月,大连港集团合并报表(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37.88
亿元、
2.12
亿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大连港集团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27.16
亿元;
2019
年度,大连港集团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84.07
亿元、
15.44
亿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781.72
亿元;
2020
年
1-6
月,中金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104.93
亿元、
30.79
亿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614.54
亿元;
2019
年度,中金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157.55
亿元、
42.48
亿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布罗德福国际合并报表(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273.14
亿元;
2020
年
1-6
月,布罗德福国际合并报表(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138.61
亿元、
3.08
亿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布罗德福国际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169.45
亿元;
2019
年度,布罗德福国际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165.51
亿元、
57.89
亿元。
综上,大连港集团、中金公司及布罗德福国际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储备充裕,账面货币资金规模远高于需对异议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最大值,具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
(
8
)本次合并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
大连港及营口港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将由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承继。
(
9
)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各个下属企业:(
1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
)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及(
3
)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应对对方的合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
10
)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①资产交割
自交割日起,营口港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物业、海域、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利益、负债和义务,均由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享有和承担。营口港同意自交割日起将协助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办理营口港所有要式财产(指就任何财产而言,法律为该等财产权利或与该等财产相关的权利设定或转移规定了特别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海域、车船、商标、专利等)由营口港转移至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变更手续。营口港承诺将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或应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以使得前述资产、负债和业务能够尽快过户至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应办理上述相关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如由于变更登记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并变更登记为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营口港所持子公司股权归属于存续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并变更登记为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②债务承继
除基于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前清偿要求而提前清偿的债务外,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将由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承继。
③合同承继
在交割日之后,营口港在其签署的一切有效的合同
/
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及权益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
④资料交接
营口港应当于交割日将其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营口港的所有印章移交予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营口港应当自交割日起,向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移交对其后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及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口港自成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营口港自成立以来的所有组织性文件及工商登记文件、营口港自成立以来获得的所有政府批文、营口港自成立以来所有与监管部门的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定、决议)、营口港自成立以来的纳税文件等。
⑤股票过户
大连港应当在换股日将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价而向营口港股东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至营口港股东名下。营口港股东自新增股份登记于其名下之日起,成为大连港的股东。
(
11
)员工安置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大连港员工将按照其与大连港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继续在大连港工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营口港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全部接收并与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营口港作为其现有员工的雇主的任何及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由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享有和承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并双方已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
12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除经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外,大连港及营口港截至换股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存续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
、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大连港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21
亿元,且不超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易金额的
100%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补充合并后存续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3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系大连港,被合并方系营口港。大连港和营口港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招商局集团。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关联交易。
4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1
)本次交易构成大连港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大连港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的成交金额(交易价格
=
营口港换股价格
×
营口港总股本),为
164.41
亿元。营口港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的孰高者占大连港的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营口港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大连港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构成大连港重大资产重组。
(
2
)本次交易构成营口港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大连港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占营口港的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大连港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营口港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大连港
2019
年年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资产净额占营口港同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营口港重大资产重组。
5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营口港作为被合并方,将退市并注销。
2017
年
12
月
20
日,大连市国资委与港航发展签署了《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大连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大连港集团
100%
股权无偿划转至港航发展,上述无偿划转的股权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港航发展成为大连港的间接控股股东,大连港的实际控制人由大连市国资委变更为辽宁省国资委。
2018
年
11
月
3
日,辽宁省国资委、大连市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港航发展和招商局辽宁签署《关于辽宁东北亚港航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招商局辽宁以现金认购港航发展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99,600,798.40
元。上述增资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港航发展的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199,600,798.40
元,辽宁省国资委持有港航发展
50.10%
股权,招商局辽宁持有港航发展
49.90%
股权。同日,港航发展完成更名为辽港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9
年
5
月
31
日,辽宁省国资委与招商局辽宁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辽宁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辽港集团
1.10%
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招商局辽宁,上述无偿划转的股权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招商局辽宁持有辽港集团
51%
股权,大连港的实际控制人由辽宁省国资委变更为招商局集团。
大连港的实际控制人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变更为招商局集团,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被吸并方营口港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大连港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营口港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为
1,522,031.7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资产净额为
1,234,526.91
万元,
2019
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476,832.70
万元,均未超过大连港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招商局集团之前一个会计年度(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对应财务指标的
100%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交易价格为
164.41
亿元,未超过大连港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招商局集团之前一个会计年度(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
总额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资产净额的
100%
,且大连港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向换股股东所发行的
A
股股票不超过大连港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大连港总股本的
100%
。此外,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亦不会导致大连港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6
、本次交易的估值情况
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可比交易溢价率而确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26
号准则》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了给合并双方董事会提供参考,分析本次合并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中金公司就本次合并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中信证券就本次合并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估值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六章
本次合并估值情况
”
。中金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的估值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大连港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中信证券认为:“本次交易的估值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营口港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7
、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合并双方的业务将得到全面整合,实现规模效应与协同效应,优化资金的统筹运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将进一步扩大,行业地位将进一步提升,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
单位:万元
8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1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
、本次交易已经大连港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2
、本次交易已经营口港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4
、本次交易已取得香港联交所豁免大连港就本次交易需严格遵守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关于反向收购的规定。
5
、本次交易已取得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豁免营口港务集团在本次合并中取得大连港投票权而引发其按照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
26.1
条需要作出的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
6
、本次交易已取得香港联交所对大连港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公告、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
2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9
、本次交易不涉及境内外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
(
1
)境内反垄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
)经营者合并;(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为大连港吸收合并营口港,属于经营者合并情形。本次交易前,大连港和营口港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本次交易后,存续公司大连港仍将由招商局集团实际控制,具体情况如下:
①大连港
截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招商局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大连港集团持有大连港
5,310,255,162
股
A
股股份、
722,166,000
股
H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46.78%
);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辽宁港湾金控持有大连港
67,309,590
股
A
股股份(持股比例
0.52%
);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持有大连港
856,346,695
股
H
股股份(持股比例
6.64%
);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群力国际持有大连港
2,714,736,000
股
H
股股份(持股比例
21.05%
),即招商局集团合计控制大连港
75.00%
的股份。大连港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和现金选择权、收购选择权行权影响,本次合并完成后招商局集团持有大连港的股权比例为
76.41%
,大连港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招商局集团,未发生变更。
②营口港
截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招商局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持有营口港
5,067,415,378
股股份(持股比例
78.29%
),即营口港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合并后,大连港将吸收合并营口港,营口港将注销法人资格。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和现金选择权、收购选择权行权影响,本次合并完成后招商局集团持有存续公司大连港的股权比例为
76.41%
,仍为大连港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交易下的经营者为大连港和营口港,因本次交易未导致经营者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实践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程序。
(
2
)境外反垄断
报告期内,大连港有来自日本、韩国客户的营业收入,并在香港地区、英属维京群岛设有子公司。报告期内,营口港不存在来自中国境外客户的营业收入,在中国境外无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根据日本律师
Mori Hamada & Matsumoto
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法律分析备忘录、韩国律师
Kim&Chang
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分析备忘录、香港律师
Mayer Brown
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法律分析备忘录、英属维京群岛律师
Carey Olsen Singapore LLP
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法律分析备忘录,本次交易中,大连港、营口港在前述司法辖区均不涉及境外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程序。
综上,本次交易不涉及境外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10
、资产权属瑕疵及资产交割的风险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将承继及承接营口港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若营口港的部分资产、合同等在实际交割过程中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部分资产、合同的交割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营口港部分资产存在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第三章
被吸并方基本情况
”
之
“
九、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或有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
之
“
(一)主要资产权属
”
之
“1
、主要固定资产
”
。营口港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事宜,但仍然存在无法如期完善或无法完善权属等不确定性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1
、经营资质相关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营口港正在办理部分经营资质的续期、更名或申领,具体情况详见“第三章
被吸并方基本情况
”
之
“
九、主要经营资质
”
之
“
(一)业务资质情况
”
。营口港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办理经营资质相关事宜,但仍然存在无法如期办理完毕相关经营资质的续期、更名或申领等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对于营口港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将承继和承接营口港的所有资产、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营口港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资质将变更至存续公司或由存续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如营口港及其下属公司现有重要经营资质未能办理续期、更名或申领,或营口港注销后相关资质变更或重新申请办理进展缓慢,将可能对存续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2
、兑现资本市场承诺,解决合并双方同业竞争问题
大连港及营口港地理位置相近,主营业务重合度高、所处区位一致、辐射经济腹地范围有所重合,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从业务经营来看,合并双方均经营集装箱、油品、煤炭、粮食、钢铁等货种。从地域区位来看,合并双方均位于渤海沿岸的辽东半岛,合并双方核心港区的直线距离不足
200
公里。从经济腹地而言,合并双方的经济腹地均主要延哈大铁路线向东北地区内陆辐射,市场业务主要来自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四盟地区。
2019
年
9
月,招商局集团通过下属间接子公司招商局辽宁收购辽港集团并取得大连港、营口港的间接控制权。但大连港及营口港历史上各自独立发展,导致在业务范围、客户群体上存在重叠,形成彼此同质化竞争的格局。同业竞争导致大连港及营口港在战略定位、业务经营上产生难以协调的矛盾和冲突,阻碍大连港及营口港各自独立实施重大资本运作,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辽宁亦对辽港集团范围内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承诺,将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以及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上市公司基本收益要求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大连港、营口港发展和维护大连港、营口港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在
2022
年底以前,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交易推动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合并,是招商局集团和招商局辽宁为兑现上述资本市场承诺而做出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解决大连港和营口港同业竞争问题的最优途径。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彻底解决双方同业竞争问题,打造统一的港口上市平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可以彻底解决双方同业竞争问题,突破合并双方各自业务发展的瓶颈,更好地保护合并双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13
、合并双方换股价格合理性分析
(
1
)市场参考价的选择
本次合并中,大连港、营口港换股价格均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基础。
①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作为定价基础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要求,最能反映市场最新交易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大连港和营口港可供选择的市场参考价如下:
上述三个可供选择的市场参考价的差异不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最能反映定价基准日前股价的最新情况,因此能够较好地体现合并双方股东的权益并维护该等股东的利益。
②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作为定价基础参照了近期交易
2014
年以来,可比交易采用的市场参考价格情况具体如下:
(
2
)可比公司估值法
①可比公司的选取
为充分保证可比公司的可参照性,本次交易按照如下标准在
A
股上市公司中选取合并双方的可比公司:
1
)考虑到同行业上市公司与合并双方受到相同经济因素影响,且业务结构类似,本次交易中主要选取了与合并双方相同,以运营港口码头作为核心主业的港口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合并双方的可比公司;
2
)剔除
2019
年市盈率为异常值的企业,即剔除市盈率为负、市盈率存在明显异常的
A
股上市公司。
目前,
A
股市场共有
19
家港口行业上市公司,除合并双方外,本次交易中选取了
16
家港口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分析合并双方估值合理性,对其中的
1
家进行了剔除。
根据上述标准,挑选与大连港、营口港近似可比公司如下:
②估值比率的选取
可比公司法常用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和企业价值比率(
EV/EBITDA
)等,以上估值指标对于合并双方的适用性分析如下:
③可比公司估值结论
可比公司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比率(
EV/EBITDA
)如下:
本次交易中,大连港除息前的换股价格为
1.71
元
/
股,对应大连港
2019
年市盈率为
30.70
倍,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中位数,处于可比公司估值区间内;对应大连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