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患者直接死因并非失血性休克,而是急性肺栓塞。
作者 | Alice
来源 | "医学界"微信号
2014年3月17日,李某因上腹部不适,入住某三甲肿瘤医院,3月20日,李某行“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3月23日,李某月经来潮,进而大出血不止,病情逐渐加重,3月26日,李某去世,年仅45岁。
患者家属认为,手术应当避开女性月经周期,医生却没有询问,违反了基本的诊疗规范,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起诉医院。
法院根据鉴定机构意见认为,虽然患者直接死因并非失血性休克,但院方仍存在35%的医疗过错,赔偿343734元人民币。
鉴定机构认为:
1、月经来潮不影响手术时机
鉴定机构认为,患者月经来潮是在术后第三天,抑或第二天,对手术时机选择的判断并无实质性影响。术前,院方明确告知患者存在“术中术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根据术中探查情况决定具体手术方式”以及“术后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可能导致肺栓塞危及生命”等手术风险及并发症,履行了告知义务,未见过错。
2、院方没有充分认识并发症
据临床统计,腹部外科术后发生肺栓塞并不罕见,根据病历记载,医方术前对此亦有一定认识并在术前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将此列为本次手术的手术风险/并发症。但是,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医方术前医嘱以及病程记录中并无相关预防措施,对该并发症的认识欠充分,注意义务履行不足,存在过错。
3、止血用药不足,受限现有医疗水平
患者术后大量失血,病情危重,院方权衡风险收益,大剂量使用止血药物,虽存在超药品说明书剂量用药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血栓形成的风险和可能,但也受制于临床医学发展以及医疗因素的不确定性。
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未能获得死因的病理学诊断结果,根据已有材料及听证会获知情况,鉴定机构认为,患者虽然存在手术后大量失血的病史,但医方诊疗措施达到了一定的治疗效果,患者死亡前的各项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相关检查结果提示其直接死因并非失血性休克,综合考虑推断患者死于急性肺栓塞的可能性更大。
原、被告双方均质疑鉴定结果:
原告认为,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院方对患者的出血早期给予治疗完全可以避免使用凝血药,那么患者的损害后果完全可以避免。
院方则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肺栓塞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院方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医疗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关于患者肺栓塞的损害后果一般认定医院承担的是轻微责任,甚至有的鉴定机构明确医院承担5%到10%之间的责任。院方只认可其责任程度在5%-10%之间。
法院认为:
虽然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均未能举出有效证据反驳,所以,法院采信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患者直接死因并非失血性休克,而是急性肺栓塞,但院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肺栓塞注意义务履行不足等医疗过错,无法排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术后并发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的风险和可能,二者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应承担35%责任,赔偿343734元人民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丽华律师告诉《医学界》,对于现有医学上已认识到的并发症和手术的风险,术前医生有下列4类义务:
1、预见,
2、告知,
3、围手术期积极防范,
4、若发生时的积极救治和防止损害扩大。
此外,对于法院判定的35%的责任,朱律师认为,院方举证的其他案件中的5%-10%轻微责任,对本案参考意义不大,因为责任划分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视案情细节不同,应在客观公平的基础上,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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