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机构的内部治理能够间接保护投资人,但要想解决管理人“对股东负责”和“对投资人负责”的根本性矛盾,还需要解决理财的产品治理问题。什么是理财产品治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银行理财作为集合投资产品,是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形成的投资组织,银行理财的产品治理就是对这个组织中各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的配置,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目标。银行理财的产品治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管理人投资行为的规制
管理人在投资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通过明确的规则将管理人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也是卖者有责的重要体现。在1929年美国股灾之后,美国通过了《投资公司法》、《统一谨慎投资者法》等法律,非常详尽的说明了管理人的投资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是美国共同基金后续获得健康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具体包括:目标标准、投资项目的限制和投资分散性要求、流动性管理要求、投资成本的要求、风险性要求、衍生品交易的要求等。
2、加强投资人对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制衡机制
现阶段,银行理财投资人对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和制衡手段不足,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拥有过大的权力,按照权力和责任的对等原则,银行过大的“权力”不利于产品风险向投资者转移。横向对比看,公募基金在股灾和债灾中都能充分将风险向投资者转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具有“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能将权力赋予投资人。《基金法》规定,管理人、托管人或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权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行使包括修改基金合同重要内容、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修改基金报酬标准在内的权力,建议银行理财比照公募基金增加“持有人大会制度”。
3、建立银行理财的托管制度
现阶段银行理财的托管尚未形成成熟的业务模式,理财托管也并未完全做实,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托管缺乏话语权。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掌握着对托管人的选择权、任命权,处于弱势地位的托管人无法有效发挥托管的监督职责。
二是,银行理财托管难度大。银行理财产品只数多,一个中等规模银行的理财产品动辄上千只;其次,各家银行理财的运作模式差异较大,可能存在多个理财产品混同托管、多个理财产品共同投资等情况;再者,银行理财通道投资多,通道业务带来划款和成交的复杂性、带来应收利息和费用计算的复杂性。
三是,银行理财非标资产多,非标的资产定义和交易信息无法从交易所导入,手工维护量大、操作风险高,且非标资产的结构复杂、估值难度大。
四是,银行理财清算和估值的时效性要求很高。银行理财T+0起息和到期的产品较多,产品赎回和到期都要求当日完成估值和划款,这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等差异较大,按现有自动化水平和清算效率实现存在较大难度。
为此,建议加快推动理财托管的法规制定,明确托管人法律地位和监督权力,加快建立银行理财的行业标准,加快推动管理人和托管人IT系统的联通。
在银行理财托管的行业标准方面,需要建立四个标准:一是,建立银行理财非标资产交易同步的接口标准,减少非标资产的手工录入;二是,建立银行理财自动清算的接口标准,减少人工划款的操作风险;三是,建立银行理财自动对账数据接口标准,实现自动化估值对账;四是,建立穿透监控、信息披露、绩效评估的行业标准,为理财托管的穿透监控、监管报送、信息披露、绩效评估等衍生服务打下基础。
4、加强信息披露的规制
只有信息趋于对称,权力才会趋于平衡,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对产品管理人权力的制衡。对于银行理财净值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应该通过监管法规,杜绝任何对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披露和宣传,即使是宣传过往历史业绩,也应该明确告知投资者:“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
二是,要建立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业规范,包括产品发行、产品存续、产品到期以及披露时间等。
三是,要建立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行业规范,并提高其严谨性和可读性。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没有统一版本,内容普遍冗长、晦涩难懂,偏离了信息披露的初衷。美国共同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早期也没有统一版本,1983年SEC设立了全新的基金信息披露格式,后为解决披露语言晦涩难懂问题,又在1998年颁布了《简明英语规则》,旨在通过简单明了的语言、日常用语来简化投资人的理解难度。
四是,加强非标投资的披露,因为非标资产流动性不足且信用风险高度集中,应该给予投资者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但同时也要承担对非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5、关于非标资产投资
与公募基金相比,非标投资是银行理财的特色。现阶段,非标投资常被诟病为银行逃避信贷规模监管的套利手段,遭到监管的严格限制和打压,常常被要求纳入表内管理、要求不断缩减规模、甚至被消灭。笔者认为,非标资产并不是“坏孩子”,正相反它是可投资产的创新,尤其是银行理财的重要特色和竞争力。2016年年底,受到资金利率上行的影响,债券市场、权益市场出现“双杀”局面,很多投向标准化资产的资管产品受到重创,而银行理财由于投资了一定比例的非标资产,投资回报得以保持稳定。
实际上,非标被认为是表外放贷的核心原因是因为银行理财还具有影子银行性质,风险仍集聚在银行体内,存在监管套利的嫌疑,同时非标资产的信息披露也不够透明,估值难度大,这些应该从产品治理和估值定价上去解决,而非简单从投资规模上限制。
(1)“标”与“非标”的重要区别在于可交易性
在海外,资产并非按照模糊的“标”或“非标”来做分类,而是以“不可交易证券”和“可交易证券”做区分,非标资产是创新的源头,随着非标资产交易量的规模增长,非标资产也将逐渐从不可交易证券转为可交易证券,因此从资产分类标准来看,更应该从资产流动性或可交易性上来区别管理。实际上,国内很多所谓的标准化资产,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投资,虽然是“标”,但流动性也很差,此类资产由于流动性不足,都应该在产品投资比例上给予限制,并给予投资者充分的信息披露。
(2)建立非标资产的公允估值标准
非标资产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估值,在缺乏交易的情况下如何真实反映资产风险?如何将风险体现在产品净值中?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要求,非标资产应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并计提减值准备。这里最重要的就是做好非标资产减值的计提,它可动态反映资产价值,将信用风险通过净值变化向投资者传递。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制定非标估值准则、建立定价模型,形成行业内公平、公允的非标估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