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根子”,一旦泄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只要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侵犯商业秘密,即便没有使用,但是客观上使得企业的商业秘密脱离了自己控制与管理,随时处于一种高度危险的状态,从纯商业角度来说,如果泄密,意味着这个项目,这个产品已经“完了”,就好像狼虽然没有吃掉羊,但是羊已经被狼咬死了。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市场推广,损害了权利人因商业秘密形成的时间与成本上的竞争优势,某些“窃取的商业秘密不使用”本身就是“进行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这些都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当然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
侵权人“窃取商业秘密而未用”这种情况,主观上可能会有很多种原因,本文不做探讨,这里仅向读者介绍几种造成“商业秘密窃而未用”的客观原因,暨侵权人为什么没有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为什么没有将非法获取的“技术、方法、配方、结构、材料、样品、工艺或其步骤、算法、程序、大数据等”投入商业运行。
鉴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中关于认定是否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有区别之处,在这里,仅在民事案件层面就侵权人“商业秘密窃而未用”这个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