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华夏影像诊断中心
华夏影像诊断中心www.dic120.com是以远程医学影像咨询、会诊及网络再教育为主要业务方向、为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医学专业人员和广大患者服务的开放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医学影像沙龙  ·  超详细的磁共振敏感成像(SWI)的临床应用 ·  3 天前  
肿瘤资讯  ·  【4107】【现场直击-2024进博会】Tr ...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华夏影像诊断中心

【医眼看法】幼儿肺炎死亡,尸检发现黄豆:是过失,还是意外?

华夏影像诊断中心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6-25 19:31

正文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梁雨 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转载请务必于文首注明来源与作者。


案例一

某患儿2岁,因发热、咳嗽4天入院。查体:T:37.8℃,P:124次/分,R:30次/分。一般情况尚好,无紫绀。心率124次/分,未闻杂音。右肺呼吸音低,双肺未闻水泡音。胸透:右肺下叶纹理紊乱。诊断:肺内炎症。给予庆大霉素肌肉注射一日2次及口服药治疗。当晚8时,注射庆大霉素后患儿哭闹并剧烈咳嗽,继而出现呼吸困难,面部及口唇发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打错针致死”。经尸检发现:总气管内有一被浸泡胀大的豆粒,右侧肺内有炎性改变,左气管内有少许混浊分泌物。


本案中,医方实施的诊疗行为是符合医疗常规的,对于患儿抢救措施积极,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患儿因注射导致哭闹使涨大的豆粒从支气管进入气管,堵塞呼吸道而导致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

案例二

某患者因右耳疼痛就诊于一家医院五官科,被诊断为耳前瘘管伴感染,接受青霉素+甲硝唑注射治疗。患者到门诊注射室做青霉素皮试,在等候皮试结果时突发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医学会对此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护士皮试符合操作流程,抢救过程医疗行为规范,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医疗意外,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医疗意外?


虽然各种规范、指南、法律法规要求医生履行各种各样的义务,但是毕竟医生是人不是神,法律法规中还是“人性化”地制定了一些免责条款。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类似的免责条款。


本文两个案例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意外,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由于医疗意外常常突然发生出人意料、意外的病例变化和不良后果使得患者和家属不能接受,不能理解。医疗意外一般具有以下4个特点:


1. 发生在接受诊疗护理过程中;

2. 发生快、出现后果严重;

3. 患者存在特殊体质或病情;

4. 难以预料和防范。


如何判断医疗意外中不存在过失?


案例二中的意外情况临床上并不少见,但并不是都会被认定为不需承担责任,因为其中医方可能存在过失。比如某患者同样是青霉素皮试过程中发生过敏,但如果医生在用药前没有询问患者药敏史,患者在皮试前告诉护士有过敏史但被忽视,在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后医方抢救措施错误,护士巡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患者休克。如果在医疗意外中存在类似的医疗过错,就可能不再是医疗意外,而属于医疗过失。


判断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考量的主要标准依然是注意义务,医务人员需要尽到了他们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


1. 医务人员是否充分履行了预见危险发生的义务


实施诊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否为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使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可能出现的意外危险状况是否充分了解;是否具有一定处理突发意外事件的能力和经验;是否已经按照诊疗常规认真地询问了病史、体格检查,以评估患者身体健康状况,特别是患者的既往过敏史、特殊疾病状况并记载。


2. 医务人员是否充分履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包括是否严格检查了使用药物、器械的包装和有效期;是否对可能存在的意外危险性进行了必要的急救准备(气管插管、除颤仪等);是否严格按照医学规范与标准开展诊疗活动并密切观察。


3. 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常规


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的要求;是否存在过度治疗、误诊误治的情况;是否为在并非必要的情况下选择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手段。


4. 医疗意外发生后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救治义务


发生意外后,是否及时实施了抢救措施;抢救措施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和抢救流程;是否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参考文献: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三方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年4月.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

1. 医疗纠纷中尸检必要性的探讨. 中国卫生人才. 2014年第11期.

2. 患者皮试过敏死亡医院咋不担责?:http://news.163.com/15/0507/18/AP1HH1HN00014Q4P.html

END


投稿吧


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期待您的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