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告
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
,原《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昆公规〔2019〕2号)同时废止。
(一)以轨道交通运行安全为目的,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相关内容
依据《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由于地铁站属于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按规定不能停放电动车,且“电动代步工具”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电池一旦起火,在地铁站及车厢狭窄封闭空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安全隐患较大。经过调研,目前北京、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成都等18个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已对“电动代步工具”进入地铁站等相关区域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次修改在禁止携带物品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类”中
重点增加了“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的内容
。
(二)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高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上限
为适应群众对个人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不断增长的需求,在兼顾轨道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修改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额定能量上限和个人携带数量,较之前更大程度满足了群众的日常出行需求,以下为修改内容:
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单品额定能量小于10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5个。
(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16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2个。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计算。
(三)以统一标准为基础,细化可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及规格
为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铁出行时可以携带的酒类饮品数量和规格,同时便于安检人员规范进行安全检查,将原《通告》酒类饮品相关内容优化表述如下:
(1)包装酒类饮品:
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含)的,每人限量携带6000毫升(含);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的,每人限量携带3000毫升(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2)散装酒类饮品:
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包含容器质量在内每人限量携带两千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