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
①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②鲜活易腐的商品;
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①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②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③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同时,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
①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②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③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