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文欣,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战”之前,实证主义在法律界占有主导地位,但“二战”之后出现的大量案件让人们对实证主义进行了彻底的反思,新自然法学派成为主流。这些案件中“告密者案”与“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两例广为人知,告密者案又由于经过哈特与富勒两位大师激烈争辩,成为经典案例。这些案件结合现在社会背景思考,仍给人许多启发。在互联网+一切的时代,让我们讨论一下互联网+告密者案吧。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无比便捷,网络之“公共区域”不断蚕食着私人空间。借助互联网的“类告密者案件”不断出现,不同的是告密者不再是把失言者告发到暴力机关而是暴之于网络,纳粹的法律也化身为网络的“公权”。
倒不是说每个“告密者”、“泄密者”都如上述案件中妻子一般用心险恶,有时只是因为有趣,有时是因为见到了大人物要炫耀一下便转给别人,我们所处的也不是那种因为只言片语就会被上纲上线法办的年代。但不断出现的在私人生活范围内言语、行为被记录、传播到公共空间,进而被网络“公权”施以暴力、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事例,却体现了如“告密者案”一样的恶果。
我认为至少有两点危害是需要注意的:一,妻子或者任何的“告密者”、“泄密者”将在夫妻、私人聚餐、朋友聊天等私人环境下之言论告发或传播到公共空间,必然会挑战最基本的社会交往秩序,人人自危,最亲近的人与人之间失去信任,其危害胜于周厉王时代的道路以目;二、诚然,任何统治者都不可能容忍超越言论自由的颠覆自身政权之言论,社会道德也可以对任何肮脏苟且之事进行谴责,例如我国刑法设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欧美国家也绝对不允许有人大肆公然宣扬颠覆民主、自由的言论,但将任何“逆耳”之言、出格之行都作为严重的问题看待,而不顾其场合、语境、能否传播造成危害,是否超越了一般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谴责则是错误的,若说一些言语因为传播广泛造成了恶劣影响,那这笔账也应该算到那些告密也泄密者头上,而不该把板子打到已经被告密者伤害了一次的那个失言者身上。
最后祝大家在大学能遇到有不杀之恩的室友,社会中能交到不拍(视频)之交的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