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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十五条”助力湖北自贸区 省级环评审批权下放自贸区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彭岚 通讯员沈环)快速发展中的湖北自贸区将享受更多的环境管理自主权。记者昨日从省环保厅获悉,该厅出台《省环保厅关于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推出的“环保十五条”将助力自贸区绿色发展。
《意见》中的“环保十五条”,关键词之一就是“放权”。《意见》中首条措施就明确提出“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具体为:依法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除必须由环保部审批、跨市(州)行政区域以及环保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前为火电、热电、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七类)和环保部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建设项目之外,其他所有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赋予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上述项目的监管权限一并下放。
审批程序也全力“做减法”,例如,不再要求提供水土保持、地方预审意见等文件;简化项目环评文件中区域环境现状调查、环境质量现状分析、与规划相符性分析等内容;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即自贸区内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环保部门不再进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和排污许可制管理范围。
关键词之二是“服务”。《意见》提出,将加强对自贸区片区所属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让他们接得住、管得好。
关键词之三是“监管”。自贸区环境质量将成为我省环境监管的“要害”。《意见》还指出,自贸区将制定环保准入负面清单,加强工业集聚区大气污染治理,利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同步建立自贸区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机制。指导武汉、襄阳、宜昌三市开展排污权储备与交易管理,培育发展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实现企业间富余排污权的转让与交易,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
来源:楚天金报彭岚沈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