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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有可能免征增值税吗?—写在2017.07.01前

PE早餐  · 公众号  ·  · 2017-06-28 06:24

正文

作者:古成林

来源:税立方


2017年7月1日快要到了!


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的征税期限是2017年7月1日。


这几天资管行业内的小伙伴们过得并不踏实,各种消息层出不穷,根据昨天(6月27日)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老师博客转发的最新消息称,有可能免除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征税,但最终方案需由国务院决定。在此根据以上消息进行一番评论,欢迎读者事后来挖。


 1、“最终方案需由国务院决定”


这条消息如果是真,则传递出的含义很不寻常。根据常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力制定大多数税收部门规章,除非其他部委对此提出异议并且出现难以协调的情况才需要报更高层裁决。这在近年我国发布的很多税收文件中是非常少见的。由此可见,资管产品是否征税的影响力有多大。


 2、“有可能免除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征税”


这句话有两种可能:第一,对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不再征税;第二,只是不由管理人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了,但是相关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仍然要征税。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讨论一下完全不征税的情况。众所周知,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我国目前的金融商品交易是要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只是众多金融商品中的一类,假如对这一类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会出现什么情况?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税收套利机会,这不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再加上金融商品本身就具有类型非常复杂的特点,难以有准确的定性。如果只对某一大类金融商品免税,而对其他金融商品征税,则后续产生的税收征管问题非常麻烦。当然,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资管产品税收筹划的春天就来到了。


第二种可能,对这句话的另一种理解是,不是对资管产品免税,只是不由管理人承担纳税义务,该缴的税资管产品还是要缴。这种情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但是怎么实现对不同资管产品直接征税呢?这种方案,对税收征管流程和系统的改造非常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即使真要这么做那么得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吧,这已经离7.1不到一个星期了,如果一定要这么执行怎么办?只有再次推迟开征时间。


 3、还有一种办法即自然过渡法


这也是比较符合事情发展规律的解决方式。也就是说,目前依然按原定思路征税,但是将来逐渐过渡到和所有金融商品一样取消缴纳增值税。对金融商品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是国际上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相信随着将来我国经济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将来必定会与国际主流税收做法趋同。在这种背景下,目前只要能实现基本的运行就可以,按照现在的征管模式先运行着,不用对征管系统进行大动干戈的改造,这是比较务实的选择。


 4、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最终是否会决定免征资管产品增值税?


这个问题应放在目前的大环境中去分析,请大家关注一下今年的新闻,有两个非常重要主题,一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如果对资管产品实行免税,市场上可能会出现大量的金融创新来规避税收,这对金融稳定来说是好还是好呢?从另一方面考虑,今年下半年即将召开一次非常重要的大会,在此之前如果目前各方仍然有较大分歧的话,出于稳妥的考虑,也不排除再次推迟开征日期数月的可能。看到这里,我想业内的小伙伴们一定非常着急的想说,我们不怕征税,赶快给个痛快话吧!


 5、如果“很不幸”资管产品仍然要征收增值税,作为资管从业人员,您需要知道以下知识


比如:

 

(一)资管产品各流程涉及的增值税税目

(二)各主体转让股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纳税关系

(四)行业监管要求与纳税义务的关系

(五)“保本”与“非保本”的纳税义务

(六)结构化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

(七)保证收益不保本金产品的纳税义务

(八)跨2017.7.1日资管产品的纳税问题

(九)未到期赎回的纳税义务

(十)应收未收收益的纳税义务

(十一)持有资管产品至到期的纳税义务

(十二)各类资管产品运营过程纳税情况

(十三)资管产品设计中的税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