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药物简介
Avelumab (MSB0010718C)
是默克研发的抗
PDL-1
单克隆抗体,
FDA
于
2017
年
3
月份批准其
用于治疗一种叫做默克细胞癌(
MCC
)的罕见皮肤癌
。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实体瘤(剂量递增期)、食管鳞癌(剂量扩展期)
。
2.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剂量递增期
评价
avelumab(MSB0010718C)
单药治疗在中国受试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
MTD
)
评价
avelumab
在中国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
PK
)特征
剂量扩展期
独立审查委员会(
IRC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价食管鳞癌(
ESCC
)扩展队列中
avelumab
对
ESCC
的最佳总体疗效(
BOR
)和缓解持续时间(
DOR
)
评价
avelumab
在中国受试者中的
PK
特征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药代动力学
/
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I
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74
人
4.
入选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
年龄≥
18
岁的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
近期获得的、适合评价
MSI
表型
/TMB
和
PD-L1
表达的含肿瘤组织(来自
6
个月内非放射区域的活检标本)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
12
张未染色肿瘤组织玻片(
1
周内制备)。
4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
5
进入研究时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6
预计寿命至少
3
个月。
7
至少有
1
个符合
RECIST 1.1
标准判断的可测量病灶用于疗效评价。注
:
既往放疗区域病灶为不可测量病灶,除非放疗以后有明确记录证明病灶进展。
8
适当的造血功能
:
白细胞计数≥
3
×
109/L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
;淋巴细胞计数≥
0.5
×
109/L
;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血红蛋白≥
90 g/L
(可以是输血之后)
9
适当的肝功能
:
总胆红素≤
1.5
×正常值上限
(ULN)
;天冬氨酸转移酶
(AST)
≤
2.5
×
ULN
;丙氨酸转氨酶
(ALT)
≤
2.5
×
ULN
10
适当的肾功能
:
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临床筛选期妊娠试验阴性。本研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
:
“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但年龄相关的自然(自发)绝经连续≥
12
个月且卵泡刺激素(
FSH
)升高
> 40 mIU/mL
、或接受过手术绝育、或无性生活的女性除外”。
12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须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即避孕方法的失败率小于
1%
每年
)
。
5.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体或针对
T
细胞辅助调节蛋白(免疫检查点),例如
PD-1
和
PD-L1
、细胞毒
T
淋巴细胞抗原
-4
(
CTLA-4
)、
4-1BB
、
LAG-3
、
TIM-3
或抗
-CD127
等阻断剂的药物治疗。既往肿瘤疫苗治疗可接受。
2
同时接受另一种抗肿瘤治疗(例如,细胞减灭治疗,放疗
[
除了骨的姑息性放疗
*
和浅表病灶的放疗以外
]
,免疫治疗,或除了促红素以外的细胞因子治疗)。不允许研究药品首次给药前
28
天以及研究过程中进行覆盖
30%
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3 Avelumab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实施了诊断性活检以外的大手术,和
/
或
avelumab
给药前
28
天内受试者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
4
同时使用禁忌药。
5
快速疾病进展(例如溶瘤综合征)。
6
有活动性脑转移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
曾接受局部脑转移灶治疗,治疗后至少
4
周无进展,不需要甾体类激素维持治疗,且无局部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神经系统症状(脑转移灶治疗后的后遗症可以接受)
7
本研究以外的既往恶性疾病,但除了以下情况之外:宫颈原位癌、已充分治疗的皮肤非黑色素瘤肿瘤、或其他恶性肿瘤至少
5
年前接受手术和
/
或放疗且此后无复发证据。
8
开始
avelumab
治疗之前
28
天内使用过其他研究药品,或其他研究药品的使用距离
avelumab
开始治疗的时间小于该药品的
1
个给药周期(以时间更短者为准)
9
既往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史。
10
严重的急慢性感染,例如:未控制的急性感染;既往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
)检测阳性,或既往诊断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HIV
感染状态不明的受试者需进行
HIV
病毒检测并可能需要提供知情同意书。如果
HIV
感染状态不明但不同意检测
HIV
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临床筛选时乙肝病毒(
HBV
)表面抗原阳性,和
/
或确定丙肝病毒(
HCV
)
RNA
检测阳性(如果抗
HCV
抗体阳性,在临床筛选期需进行
HCV-RNA
检测)
11
受试者存在免疫刺激药物治疗后可能恶化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除了以下情况之外:
I
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低下或亢进且不需要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因任何原因接受免疫抑制剂(例如甾体类激素)的受试者需在
avelumab
开始给药前逐步停用此类药物(肾上腺功能不足者除外,此类受试者可以按照生理替代剂量继续使用皮质类固醇,其剂量相当于每日≤
10mg
强的松)。应排除不允许逐步停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可接受系统暴露量低的其他甾体类激素使用情况(外用、经鼻、经眼或吸入)。
12
既往或正在使用全身用甾体类激素治疗急性过敏,除非预计甾体类激素的给药在
14
天内完成,或
14
天后的每日用量≤
10 mg
强的松或其他等量激素。
13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超敏反应(
NCI-CTCAE 4.03
版≥
3
级),任何过敏史,或哮喘未控制(如≥
3
个哮喘特征,即部分控制哮喘或未控制哮喘)。
14
与既往治疗(包括任何既往的研究性药物)相关的
NCI-CTCAE 4.03
版
2
级或
2
级以上持续毒性(除了
< 3
级的神经病变和任何级别的脱发以外)。
15
神经病变≥
3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