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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规定,所以受害者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申诉途径。在这样的情况-20241124200256

sven_shi  · 微博  · 科技自媒体  · 2024-11-24 20:02

正文

2024-11-24 20:02

因为法律规定,所以受害者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申诉途径。在这样的情况下,执法者出于维护秩序的需求,反而会希望受害者别给他添麻烦。这个时候,考验的就是看执法者对立法的态度了。
我来说一下 #警方通报派出所人员殴打小学生# 这个事情。

这个事情昨天看到视频的时候就一直在关注。说实话,我没想到宁夏这份通报能这么快出来。

具体通报见图一图二

由于我众所周知的身份,这次的事件我本来不打算说的。但是看了一下转评,我感觉还是得说,而且我还得硬着头皮说。

很多转评里有一种倾向,认为“虽然打人不对但是民警打的好”,我不认同。我的观点是,打人肯定不对,民警打人更是不好。这位被撤职的副所长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这种行为就是不对的,不应该鼓励或叫好。

那些认为“打人不对但打的好”的朋友们,其实潜意识里有这样一种观点:“不对只是因为打人的是民警,被身份拖累了,要是换个普通人,比如路人甲,甚至那两个三年级学生的家长,那就不止是打的好了简直替天行道”。

我还是那句话,这种观点,我不认同。

这其实还是一种“私刑主义”以暴制暴的思想。在法治社会,这种思想实在是要不得。今天可以以“这个马某某是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而为动手叫好,那明天换个道德上也能占领一定高地的理由而打人,是不是也要叫好呢,致法律于何地,致法制于何地呢。

所以这种风气要不得。民警作为执法者,更应该严于律己维护法纪,做了这种明晃晃的错事就要立正挨处分。

可是吧,当我再换位到客观第三方来看我自己以上这些内容,那我很可能还会得出一个结论:这人讲话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通报里写的非常清楚,副所长和辅警出警的原因是“两名三年级的学生反映被六年级的马某某多次殴打”,报警人是学生家长。而且就在副所长现场调查的时候,马某某居然还“自行离开现场”了。很显然,当地纯粹是因为马某某未成年人的身份,仍然给了他充分的体面,把“当场跑了”说的非常委婉。

以及,由于大家众所周知的原因,六年级的马某某这个年龄,就算他不跑,现场估计民警也很难做出什么处理。可回过头来看,被打的的两个三年级学生家长都报警了,还是“多次殴打”,面对这个六年级的孩子,这个问题到底要怎么解决,或者说,到底能怎么解决,才是这件事里最核心的问题。

我们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是一起两起也不是一年两年了。就本次事件里,六年级的马某某多次殴打两名三年级学生,够不够违法我都不敢说,犯罪是肯定够不着的。估计大概率也就是校园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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