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滁州市药监局
2017年07月17日,安徽滁州市药监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共有2家药企被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滁州美臣医药有限公司涉及经营劣药胃蛋白酶颗粒、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5月27日根据省局食药监稽便函〔2017〕144号要求,执法人员对滁州美臣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胃蛋白酶颗粒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标识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1003胃蛋白酶颗粒一盒,执法人员下达查封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的胃蛋白酶颗粒采购单位和销售单位资质合法,票据齐全;该批劣药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60盒,销售价格5.10/盒,货值金额306元;抽样23盒、召回22盒、查封1盒,销售14盒,销售金额71.4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给予:1.没收劣药胃蛋白酶颗粒23盒和违法所得71.40元;2、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397.80元;合计金额:469.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滁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办公室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6-26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生产的百蕊颗粒使用的,由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经国家抽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药包材,并处13000元罚款;2对收回的使用不合格药包材包装的5451袋百蕊颗粒予以销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滁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