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处罚案例-机构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淮)安监法罚〔2016〕1号 |
处罚名称 | 淮安博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 |
处罚事由 | 职业病防治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依据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淮安博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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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05860941-7 |
工商登记码 | 320800000069581 |
税务登记号 | 淮国税登字320800058609417号 |
居民身份证号 | 3208020219750823203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孙铭浍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2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27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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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或空白) |
地方编码 | 3208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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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阅读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