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建筑财税
涵盖最新财税政策、政策解读、税务筹划、资金管控、财务管理、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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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用中的“自产货物”应如何理解?

建筑财税  · 公众号  ·  · 2024-04-17 15:56

正文

关注 建筑财税 ,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财税实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

问题内容: 建筑工程费用中增值税目前按 9% 计算,但是现在化工行业对于里面的主要材料如电缆、管道等按 13% 的增值税计取,两者是否有冲突。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3.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 甲供 ”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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