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
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张某脱岗时间超过4小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擅离职守,未经报备批准,工作时间不按时到岗、脱岗、串岗者(不在岗时间不计薪),单次不在岗时间>4H,或1个月内累计不在岗时间>8H,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应当遵守该《员工手册》的规定。
2020年8月21日,张某脱岗时间超过4小时,公司在获得工会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张某抗辩2020年8月21日并非旷工,而是双方因为工伤问题发生争议,张某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对此,
双方因工伤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张某有权向其他部门寻求救济,但是当时张某并非经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通过向其他部门寻求救济的方式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当时双方的劳动争议并非情况紧迫,在张某的请假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张某无权擅离职守。
张某可以在坚守岗位的情况下保留事后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的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并不能作为张某脱岗的正当理由。
综上,张某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达7时19分,已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二审审理期间,张某提交审批流程网截图,拟证明张某与公司存在多项劳动争议,公司因这些争议故意在工作安排上为难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