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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超过4小时就可开除?员工告到高院!

人力资源百科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0-22 13:00

正文


张某是法外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5月20日止。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擅离职守,未经报备批准,工作时间不按时到岗、脱岗、串岗者(不在岗时间不计薪), 单次不在岗时间>4H ,或1个月内累计不在岗时间>8H,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签名确认同意受其约束,并保证严格遵守及履行。


2020年8月21日早上9:41张某未经批准离开公司,下午18:09才回来, 离开工作岗位7小时19分。

2020年8月24日,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张某面谈。张某说2020年8月21日他找组长说因为HR不处理其工伤问题,其要就工伤问题去投诉,向组长请假。组长没有批准请假,他就出去了,之后回来刷下班卡,因为这段时间是他的工作时间。


2020年8月26日下午,公司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张某:


依据《集团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37条,擅离职守,未经报备批准,工作时间不按时到岗、脱岗、串岗者(不在岗时间不计薪),单次不在岗时间>4H,或1个月内累计不在岗时间>8H,解除劳动关系。


你于2020/8/21 09:21左右,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刷卡离开厂区,单次不在岗时间>4小时。2020/8/24与你面谈,你承认2020/8/21脱岗事实,公司决定自2020年8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该处分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2020年8月27日, 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张某脱岗时间超过4小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擅离职守,未经报备批准,工作时间不按时到岗、脱岗、串岗者(不在岗时间不计薪),单次不在岗时间>4H,或1个月内累计不在岗时间>8H,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应当遵守该《员工手册》的规定。


2020年8月21日,张某脱岗时间超过4小时,公司在获得工会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张某抗辩2020年8月21日并非旷工,而是双方因为工伤问题发生争议,张某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对此, 双方因工伤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张某有权向其他部门寻求救济,但是当时张某并非经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通过向其他部门寻求救济的方式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当时双方的劳动争议并非情况紧迫,在张某的请假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张某无权擅离职守。 张某可以在坚守岗位的情况下保留事后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的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并不能作为张某脱岗的正当理由。


综上,张某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达7时19分,已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二审审理期间,张某提交审批流程网截图,拟证明张某与公司存在多项劳动争议,公司因这些争议故意在工作安排上为难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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