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政协会议议程来了! ·  2 小时前  
最高人民法院  ·  代表委员看法院丨三晋大地,基层治理法治“新模式” ·  4 小时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黑龙江:从建议到落实的民生温度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吉林:共画为民服务“同心圆”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为何一日为贼不能终生为贼?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06 00:00

正文

作者赵鹏。配图来自电视剧《千金女贼》剧照。

检事微言总第252期

一个被告人不认罪的强奸案。公诉人在对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的阶段,出示了被告人曾经3次因强奸罪被判刑的判决书,辩护人立刻提出反对,法官判定反对有效。法官的做法是对的,任何一个学过法律的人都能理解这一点。但这真的符合我们判断事实的习惯吗?如果不是,为什么说法官的做法是对的?难道公诉人永远都不能在证明案件事实时主动使用前科判决等品格证据吗?对这些问题,我们的证据规则几乎没有规定,但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01.

品格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尽管我们没有细致的品格证据规则,但几乎没有哪个公诉人会使用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来证明他本次犯罪的成立——前科判决属于品格证据,品格证据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但不能用来给被告人定罪。(当然,这也有例外,比如当某些犯罪的成立需要以受过刑罚处罚为条件时。)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法律人内心中都会铭记这样一个理念:一日为贼,不等于终生为贼,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我们必须把被告人的品行抛在脑后。这一点无需多言。


所以,当一个公诉人在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时出示了被告人的前科判决,辩护人会异议,法官会制止,至于理由,应该是——不具有关联性!

02.

我们一直在用品格证据做决定!


但是,品格真的和我们正在调查的事件没有关联性吗?我们在生活中以及其它工作中,真的是如在法庭上那样思考问题和判断事物的吗?


当然不是!


中国有句老话:“三岁看大,七岁看老!”从小到大我总能听有人在训斥孩子的时候说:“看你现在的样子,今后早晚出事儿!将来谁要是说你犯罪了,我肯定深信不疑!”


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根据品格证据做各种决定,有些甚至是极为重要的决定。我买了这个牌子的电脑,因为给它做广告的人是全国政协委员,所以这个牌子错不了;单位在几个候选人中选择了他担任领导职务,因为“民主测评”他得分高,所以选他更放心;甚至哥们的爸妈建议他选择A女而不是B女交往,原因仅仅是“A是共产党员,党员具有先进性”。


在很多场合,我们都强调“最重要的是人品”!我们根据人品决定是否和他交往、是否跟他共事儿、是否要跟他绝交!因为我们相信,一个人的人品如果不好,他就很有可能做坏事。甚至很多人都认为,人品不好的,一定会继续做坏事,所以我们不要和他们来往,我们要小心、提防这些人!


当然,我们绝不同意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观点。但至少我们相信:一日为贼,有可能再次为贼;至少比从来没有当过贼的人更有可能再次做贼,事实上也的确如此。

03.

禁止品格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因


既然我们生来就习惯于用人的品格做决定,既然人的品格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人有可能做出什么样的行为,那么你又凭什么说品格好坏和是否实施了犯罪没有关联性,进而把它们排除在证明犯罪的证据范畴之外呢?


我想,可能的原因应该有两点,而这两点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一项极为严肃又严酷的工作。这项工作的结果并不直接决定着某些人的商品能否卖出去、某些人能否找到合适的工作或者伴侣,而是直接决定了这些人能否继续享有自由甚至生命。所以,我们需要慎之又慎,对那些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进行反省,防止这些定型思维让我们产生先入为主的不良印象。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