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案件,涉及大庆市居民小琦(化名)因参与有偿献血而遭受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被告人杨某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义之财。杨某与尹某在大庆某医院附近寻找商机并促成献血交易,非法获利1050元。根据法院审理,杨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款五千元。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抵制非法买卖血液,警惕陌生人的利益诱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有偿献血信息诱导公众参与非法献血交易
被告人杨某利用制度漏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偿献血信息,诱导包括小琦在内的居民参与非法献血交易。
关键观点2: 非法组织卖血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可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
关键观点3: 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作出判决
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被大庆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关键观点4: 社会警示与教育意义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抵制非法买卖血液,坚决不参与未知来源的献血活动,同时树立法治理念,警惕陌生人的利益诱惑。
正文
2024年6月,大庆市居民小琦(化名)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了一条有偿献血信息,并按照发布者指示完成400cc全血的采集后获得了400元“营养费”。这是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
被告人杨某与尹某(另案处理)原系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在某医院发放家政小卡片的过程中了解到医疗机构对献血者与患者间的“亲友关系”核查不严的制度漏洞。为了获取不义之财,2024年6月2日至同年6月7日,杨某、尹某在大庆某医院附近寻找“商机”并促成交易。一般情况下,400cc的全血,杨某以至少800元价格同患者结算。经核实,杨某非法组织小琦等三人向他人出售血液,非法获利1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与另案处理的尹某均系主犯,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大庆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非法组织买卖血液行业,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广大群众对此要树立起正确的法治理念,坚决抵制非法买卖血液,决不轻信陌生人的利益诱惑,决不轻易参与未知来源的献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