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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人还怪好嘞!帮我把《古剑奇谭三》搬上“云端”?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7-01 17:10

正文

(本文共 2,021 字)

案情简介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圣唐公司)是单机游戏《古剑奇谭三:梦付千秋星垂野》(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 2019 年,网元圣唐公司发现 Y 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游戏的在线服务,玩家点击“ web 模式开启”即可运行涉案游戏。
网元圣唐公司认为: Y 公司将涉案游戏进行互联网传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网元圣唐公司的著作权,具体指网元圣唐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涉案游戏运行后呈现的连续画面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此外, Y 公司未经允许私自搭建云服务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图1 《古剑奇谭 3 》官网截图

法律分析

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云游戏 服务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游戏方式,本质上为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在云游戏的运行模式下,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计算,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具体可理解为远程从超高性能服务器中虚拟出来的电脑,用户可在分配的虚拟电脑中进行游戏,游戏的画面和声音通过网络传输到终端,玩家可通过输入设备(鼠标键盘、手柄、触屏)对游戏进行实时操作。

图2 “云游戏”技术原理说明1

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游戏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游戏作品的分类,可以区分不同侵权行为类型,对游戏按照软件作品保护,或对游戏运行画面整体采取视听作品保护的方式。 本案涉及的云游戏服务,系对游戏画面的传输,不涉及软件代码传输,故将游戏运行画面作为视听作品保护更符合实际。

(一)

游戏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方式: 游戏运行画面,其本质是涉案游戏程序运行的结果,是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及规则,将游戏中所包含的代码形式的内容,以符合一定逻辑的画面向玩家呈现。因此,从整体来看,游戏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是游戏开发者付出大量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具备独创性,有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游戏作品,对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仍应优先采取类型化方式,将游戏归入已有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

(二)

游戏作品类型的按需认定: 游戏作品既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也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情况与著作权人的请求,并根据按需认定原则选择保护方式。涉案“云游戏”服务向玩家输出的是经过渲染的游戏运行画面,并未向玩家的终端传输案涉游戏软件的代码文件,因此,从按需认定的角度看,将案涉游戏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更为适合。

(三)

“云游戏”服务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云游戏”服务是通过信息网络环境进行信息的传输及内容的存储,“云游戏”服务提供者通过“云服务器”向玩家提供了作品,“云游戏”服务的模式是以交互方式向用户提供作品。

(四)

赔偿责任以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失为前提: 对未造成权利人损失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仅需停止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对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在并无损失证据及违法所得证据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所涉及的多个因素进行确定。
本案中,玩家通过“云游戏”服务获得涉案游戏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在玩家并未通过Steam购买涉案游戏的情况下,选择“我未购买Steam游戏”进入服务,线上游玩涉案游戏; 第二种,在玩家通过Steam购买涉案游戏的情况下,选择“我已购买Steam游戏”进入服务,线上游玩涉案游戏。

图3 “云游戏”技术原理说明 2

云游戏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本案中,Y公司向玩家提供的两种获取游戏的方式均未获得网元圣唐公司许可,构成侵权,但第二种提供方式并未对网元圣唐公司造成损害,故仅需对第一种提供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图4 Y公司游戏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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