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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圆圆于2000年10月30日入职买得龙公司。201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主管职务,月工资为税前4278元。
陈圆圆对公司的《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确认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员工手册》,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陈圆圆于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及2018年1月1日、1月15日、1月22日、1月29日六次向公司递交病假资料。
经公司向就诊医院核实,医院证实陈圆圆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1日无就诊记录,
相关资料不真实,休息章为伪章
。2018年1月22日病历及休假条不是医生本人书写,休息公章不清晰无法辨认。
2018年2月22日,公司向陈圆圆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
陈圆圆存在欺骗行为及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为由,决定自2018年2月23日起解除与陈圆圆劳动合同。
陈圆圆于2018年3月2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9,730元(4278×17.5×2),
仲裁委裁决驳回陈圆圆的仲裁请求
。
陈圆圆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工会成员的参与和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查明,公司建立有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成员由王小琴、曾小维、许小霞、朱小英、王小华等人组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劳动者在享有病假权利的同时负有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假资料的义务。
陈圆圆于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及2018年1月1日递交的病假资料不真实,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相应期间的病假不成立。陈圆圆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本案中,工会成员的参与和见证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了工会程序,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4,278×17.5×2=149,730元。
公司上诉:工会小组成员全程参与处理说明公司通知了工会,
一审乱判,不服!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
法律规定的只是通知工会,并未规定必须以何种形式通知,公司的工会参与和见证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事先已知道。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系主观判断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公司已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只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履行了程序,解除合法
二审查明:工会女工委员许小霞全程参与与陈圆圆的面谈;陈圆圆据不配合公司要求对其伪造病假做出合理解释,后期公司一直要求陈圆圆到指定医院检查,且工会主席王小琴一起陪同,但是陈圆圆不予配合做相关检查!
公司解除陈圆圆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圆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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