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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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入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06 14:57

正文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 深圳法院两个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


华某公司诉香港硕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香港公司唯一董事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


江苏某银行与硕某实业公司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某银行为硕某实业公司提供1.8亿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江苏某银行与香港硕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香港硕某公司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向江苏某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额不超过1.8亿元。香港硕某公司的唯一董事潘某代表香港硕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落款处未盖香港硕某公司公章,但有潘某的签字。江苏某银行依约向硕某实业公司发放贷款1.79亿余元。2018年6月29日,华某公司受让了江苏某银行的上述债权。2020年6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硕某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2022年2月14日,市中级法院裁定确认华某公司对硕某实业公司的债权为2.28亿余元。华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香港硕某公司对硕某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香港硕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香港,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审查潘某是否有权代表香港硕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21条(2)(b)、第127条(3)(a)的规定,香港公司的唯一董事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潘某为香港硕某公司的唯一董事,《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香港硕某公司应对硕某实业公司拖欠华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香港硕某公司对硕某实业公司拖欠华某公司的2.28亿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公司唯一董事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依法维护涉外商事交易稳定性。






承办法官:王智锋

合议庭成员:胡曲云、李立菲

李某、GX公司诉梁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跨境网络操盘履行方式下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确定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李某与梁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李某将自有资金1700万元汇入李某担任唯一董事的GX公司的香港证券账户,并将账户交予梁某管理。李某授权梁某通过网上交易或热键方式对账户进行操作,运作账户资金用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买卖,梁某保证账户本金安全,并按照约定标准支付收益补偿。合同履行后,账户发生亏损,梁某拒绝补齐本金及支付收益补偿。李某与GX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以香港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合同纠纷的准据法,梁某则主张应适用内地法律,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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