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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刚出生推销员电话就找上门
个人信息泄露
分分钟都在发生
不到2000元买到通话记录
不到1000元就能了解行踪轨迹
面对盗窃隐私的利欲洪流
什么招都貌似
没用
、
没用
、
没用!!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京发布,进一步明确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
。
上述《解释》共
十三条
,包括明确了“
公民个人信息
”的范围、非法“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内容,将于今年
6月1日
起正式施行。
▲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北京的发布会。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
坦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我们先来捋一捋
“个人信息”都有哪些
↓↓↓
《刑法》
相关规定中的
“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通信通讯联系方式
、
住址
、
账号密码
、
财产状况
、
行踪轨迹
等。
也就是说,只要你把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特定的人,或者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都很可能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p.s.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
《刑法》
原条文规定:
情节严重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凡是构成此罪的
最高刑期为三年
。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那么问题来了
怎样才算“严重”和“特别严重”呢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
五个
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
。
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
50条以上
即算“情节严重”;
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
500条以上
;
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
5000条以上
。
p.s.如果每一个类型相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没有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司法解释规定还要对其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合计。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
《解释》将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
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
。
《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
。
《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
。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在此基础上,《解释》也对这一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
两个
方面:
一是数量数额标准
。
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
。
《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现实生活中,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
内部工作人员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新的司法解释对
“内鬼”
作案加大了惩治力度。
这些犯罪是有套路的,犯罪人员的行业也相对固定,无非是经常与客户个人信息打交道的工作。
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
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
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
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
对此,《解释》明确,“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的,认定
“情节严重”
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也就是说,两高在这次的司法解释中
降低了内部人员的入罪门槛
。
比如,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
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
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
25条
就够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当前,不少
网络运营者
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