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收完房中介就打电话问要不要出租
孩子刚出生推销员电话就找上门
个人信息泄露分分钟都在发生
不到2000元买到通话记录
不到1000元就能了解行踪轨迹
面对盗窃隐私的利欲洪流
什么招都貌似
没用、没用、没用!!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京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上述《解释》共十三条,包括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北京的发布会。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坦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我们先来捋一捋
“个人信息”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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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也就是说,只要你把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特定的人,或者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都很可能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p.s.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刑法》原条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问题来了
怎样才算“严重”和“特别严重”呢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
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p.s.如果每一个类型相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没有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司法解释规定还要对其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合计。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在此基础上,《解释》也对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现实生活中,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新的司法解释对“内鬼”作案加大了惩治力度。
这些犯罪是有套路的,犯罪人员的行业也相对固定,无非是经常与客户个人信息打交道的工作。
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
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
对此,《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也就是说,两高在这次的司法解释中降低了内部人员的入罪门槛。
比如,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一些网友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进行所谓的“人肉搜索”,那么这样的行为如何认定,此次司法解释首次进行了明确。
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基于此,《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明确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至5倍
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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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重拳整治侵犯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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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澎湃新闻、央视新闻、南方日报
编辑: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