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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都不要长女,法院:不准离

新闻夜航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24-09-0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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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337字,阅读大约3分17秒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促双方肩负起法定义务,努力化解矛盾,不得互相推诿抚养子女的责任。

2012年,阿伟和阿佳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目前均未成年)。阿佳一直在家做全职妈妈,阿伟在外经营着家庭小作坊赚钱养家。2024年,原本看似美满的家庭出现危机,阿伟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佳离婚。

审理中,阿伟表示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同意抚养小女儿,但不愿抚养大女儿。阿佳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没有工作,无法抚养孩子,要求法院判决阿伟抚养两个孩子。

法庭上,法官见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当庭对两位当事人进行劝说,希望双方能慎重考虑长女的抚养问题。经过法官释法,双方依然坚持己见,不愿让步,阿伟表示,父母年龄大了,自己要外出工作,无力承担大女儿的抚养,阿佳也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两人始终无法对长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妥善安排。
上海虹口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然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均不愿抚养长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果双方离婚将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法院对双方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双方对抚养子女责任的推诿行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向双方书面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希望双方肩负起两个女儿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心理伤害,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上海虹口法院表示,父母既然生育了子女,就负有抚养、照顾、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亦理应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从物质、精神等各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不可将抚养子女的责任推卸给对方或第三人。在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双方的离婚请求。

对于未成年人,我国实行的基本监护制度——父母监护。只有在父母双方死亡,以及确实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才由国家实行兜底监护。

我国于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明确了政府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的兜底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所谓儿童国家监护制度,就是由国家承担每个儿童从出生到18岁成人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儿童在出生家庭由父母监护,基本生活费用发给每个家庭,由父母开支。如果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包括疏于监护、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则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由法院判决、委托其他人监护,把基本生活费发给监护家庭。由于基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由政府保障,所以不存在委托监护的费用开支问题。

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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