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骆驼”、“途牛”公司维权案件看公司起名学问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 孔丽芳
企业名称由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四要素构成,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往往字号就是企业名称的简称,具有识别不同经济主体的作用。确定企业字号俗称“起名”,如字号使用不当,将面临被更名、停止使用或判决赔偿同行业经营者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优良市场信誉的积累。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司起名学问多,我来教你这三招。
第一招:企业字号规避同行业在先知名企业字号
企业字号与在先知名企业字号冲突,构成不正当竞争。同行业竞争者如无正当理由而将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违反诚信、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WIPO专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信、公正原则的违法行为这一特征设立了判断标准——经营者不是依靠他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来争取竞争优势,而是靠不正当的利用他人的创造成果或者故意以欺诈、误导的方式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等手段实现其目的。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骆驼公司)与
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骆驼福建公司)等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3)郑知民初字第1039号一案中,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原则性条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在骆驼福建公司成立之前,广东骆驼公司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作为生产销售鞋、服装、包商品的同行业竞争者,且在骆驼福建公司曾作为“骆驼”商标的被许可方及合作商在明确知晓“骆驼”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情况下,不仅不进行避让,反而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原告企业商誉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和现实便利,并实际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竞争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侵害了广东骆驼公司享有的商誉,获得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骆驼”字样,并赔偿广东骆驼公司几百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自上述案例中可以提取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个关键词:在先知名企业字号,同行业竞争者,消费者混淆误认,经营者主观恶意。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面临的法律风险除停止使用相应企业字号外,往往还会被判决赔偿同行业经营者相应财产经济损失,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二招:在先知名商标权利排查,避免企业字号与在先知名商标权利冲突
(1)同行业竞争者在经营过程中未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