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明确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对象是“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在此列。另外,并不是所有“撤并降改移”部队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都可以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往年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自主择业年限和退役金计发基数:
从以前的满20年军龄放宽到满18年,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中,军龄满19年、18年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
计划分配略有微调:
担任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周岁(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接收安置师职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实施指标控制。
计划分配干部的安排去向
军官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地方党政机关接收转业干部增编比例
对于地方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据小编了解以近三年各省(区、市)计划分配数的平均数作为改革期间计划分配基数,各省(区、市)在基数内安置仍按照计划分配的25%增加行政编制;高于基数部分则按照40%增加行政编制。
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按新工资标准统一
根据现行规定,干部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于当年3月31日至7月31日之间批准下达;财务部门依据命令下达具体时间,为转业复员干部结算各种费用。由于同年度干部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时间不同,结算的各种费用会略有差别。2016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7月份下达命令的转业复员干部,按新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而6月底之前下达命令的,只能按老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相互之间出现了差距。
一、对结婚时间的限制
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转业干部到配偶婚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须1年。
重庆市、四川成都:转业干部到配偶婚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须满2年。
福建厦门: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厦门工作或属于调入厦门市工作的,在厦门市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结婚满3年以上。
二、对户口取得方式和年限的限制
北京市: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户口取得时间须满4年。
上海市:转业干部结婚后,家属属于人才引进、调动、招聘来上海工作取得上海常住户口的,不接收。
河北石家庄: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石家庄常住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均须满2年。
广东省:凡2004年12月31日以后外省人在广东省内购房取得户口的,不作为选择该省安置的条件。
广东广州、深圳:一般不为军队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办理调入手续,即便办理了调动手续,取得了广州、深圳户口,转业干部也不能以此为由到广州、深圳安置。
三、对双军人转业的限制
上海市:双外地户籍双军人,一方转业进上海满3年,另一方转业才具备进上海安置的条件。
江苏南京:双外地户籍双军人,一方转业进南京满2年(为转业时间、非落户时间),另一方转业才具有进南京安置的条件。
四、对服役年限的限制
重庆市: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不予接收。因特殊情况转业的,要求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
五、对任干时间的限制
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对任干不满3年的转业干部不接收。
六、对往年未离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规定
辽宁大连:对第一年安置到公务员岗位不报到的,第二年原则上不再安置公务员岗位。
河南省:连续3年安置不报到的,不再接收。
湖北省:接到报到通知后,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的,第二年原则上不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