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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修订 |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5-02-12 17:41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渝环规〔20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对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优化调整。
一、对列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下列建设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

(一)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和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
三、北碚区管辖区域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助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规范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信用监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人员行为。强化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靠前服务,提高效率,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
五、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力量,强化人员教育培训,配备专业仪器设备,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保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现有基础上提升行政审批能力后,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程序依法依规适时调整《目录》。
六、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加强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
七、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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