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规则。公司对此提出复核申请,主要理由包括公司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未来发展具有长期价值以及公司股东数量庞大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后维持了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但上诉复核委员会认为,产业符合国家政策方向、未来发展价值等不属于交易类强制退市应当考量的因素,公司多重风险交织,基本面已经恶化。
申请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长沙高新区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B3栋9楼927房。
申请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635号),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本所按照规定受理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组织上诉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复核会议。现该复核事项已审议终结。
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认定,
公司股票在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7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申请人申请复核的诉求及理由
申请人向本所申请复核,要求撤销本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公司产业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各项业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1.公司业务领域属于国家政策支持方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深耕农业领域,以民生粮食和食品为产业主营,是我国农业“走出去”发展的代表企业,为建设农业强国、保障粮食与食品供给做出巨大贡献。2023年主要因产品市场价格的周期性下跌导致5年内首次亏损。
2.公司正积极筹划战略投资人投资或重组。目前公司正与农业、粮食领域的跨国企业商讨战略投资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将打造规模更大的农业集团公司。终止上市将会严重加大战略投资人投资或重组的难度,进而影响公司产业发展步伐,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长期价值,终止上市严重影响产业价值
1.
“1元退市”规则可能导致“非理性杀跌”。当前市场环境下,“1元退市”规则或成为低价股市场恐慌情绪的催化剂,导致市场“非理性杀跌”,造成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双输的局面,不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信心。单一的股价指标难以准确衡量上市公司质量
。
2.
现行规则未给被动触发“1元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更多主动作为空间。使用无整改期的单一股价指标作为退市标准,可能导致一些基本面优质、因市场波动短期承压、影响股价的良性企业受罚,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
(三)公司股东数量庞大,退市对中小股东影响巨大
截至2024年8月20日,公司股东户数为13.1万户,股东人数较多,涉及面广。公司退市将带来众多不利影响,造成中小投资利益损失,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大局。
三、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议情况及审议意见
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了审议,对申请人的诉求及理由进行了讨论,形成以下审议意见:
(一)关于“公司产业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各项业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长期价值,终止上市严重影响产业价值”的复核理由
1.
产业符合国家政策方向、未来发展具有长期价值等不属于交易类强制退市应当考量的因素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的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产业符合国家政策方向、未来发展具有长期价值等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有关交易类强制退市应当考量的因素。
2.
公司多重风险交织,基本面已经恶化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公司2012年以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持续多年为负,仅2021年、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公司2023年亏损9.35亿元,主要因肉牛、肉羊压栏,存栏肉牛、肉羊减值。2024年上半年,公司亏损3.26亿元,亏损金额同比增加67.61%。2023年4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后经湖南证监局查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涉嫌累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0.48亿元
。
(二)关于“公司股东数量庞大,退市对中小股东影响巨大”的复核理由
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1元即退市的规则系借鉴国际证券市场通行做法,通过设定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推动市场风险出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024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退市监管,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严格执行退市规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