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新闻吸引了人们的广泛注意——“女子斑马线上被撞遭二次碾压,数十人路过无人救。”
一女子被一辆红色出租车撞倒在斑马线上。▼
多名汽车和多名行人路过,均未出手相救。▼
期间,女子试图坐起,但未成功。▼
一分钟后,一辆越野车再次从女子身上碾过。▼
一个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世界。
没有人看到这样的视频、照片、新闻不感到愤怒和痛心。良知呢!人性呢!这些冷漠的人良心不会痛吗?!
有人评论说“冷漠、冷血,让人直打冷颤。”
鲁迅说,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还不料,也不信会下劣到这地步。
可是,这样的事情却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2011年,在佛山,一个小女孩被一辆车撞到,那司机停车看了一下,加大油门又从小孩身上压过去,路过的18个人视若无睹,后又被第二辆车压过,一捡垃圾大娘看到才被送往医院,可惜已命不保矣。▼
我们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再发生,不希望一个原本可以保存的生命,因为人们的冷漠而再度逝去。
除了愤恨,除了对这些人进行道德谴责,我们是不是该思考,为什么会这样?
在这些冷漠的人面前,如果道德没用,能不能用法律去强迫呢?
的确,人死不能复生,法律也没有办法让时光倒流。可是,法律却可以通过刑罚让被处罚人体验到痛苦,以痛苦的经验告诉他们以后碰到类似的事件该如何选择,并以此规诫他人。
没错,人性是自私的,法律也恰恰是认识并利用到了这一点。
让这些自私的人们自己去权衡,是选择冷漠的走开,然后被送上审判席被投入监狱;还是花费少许的力气,对不幸的人进行举手之劳的救助。
在刑罚的强迫下,这些趋利避害的自私的人们,就会因为害怕刑罚的恶害,选择去做善行。
如果经过小悦悦身边的18个路人,知道自己不去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知道不去救会坐牢,他还敢选择走开吗?
不敢!
如果经过这名被撞女子的几十个人,知道自己见死不救,有罪,他们还能从容的离开吗?
不能!
亚历山大·W·路德辛斯基研究发现,欧洲十五个国家已经确认“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国家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用法律去解决道德问题是不合适的。
可是,为什么它只能是道德问题呢?
生命啊,一条生命啊。
我们的法律连生命都不要保障吗?那它究竟要保障什么?
大家不是经常说法益,那么告诉我,最至高无上、最珍贵的法益是什么?
难道不是生命?
生命是最高等级的法益,就需要为它提供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
反对见死不救入刑的另一个理由是认为过度干涉了公民的自由。
这是一个令人愤慨的理由。因为见死不救入罪的条件本身是施救行为不会给本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或危险,它仅仅针对举手之劳的案件。
如果有个人躺在水池边的长椅上吸烟,一个小孩(不是他自己的孩子)在距离他两三米的地方溺水,他只要过去伸下手就能把他拉起来。可是他不,他仍然保持不动地吸烟,直到小孩被溺死。
他可以辩解他有吸烟的自由吗?难道一个人吸一根烟的自由比别人的生命还要重要吗?
人溺不援,豺狼也。法律为什么不能强迫这个没人性的人伸出他的手,去救救那个不幸的小孩?
现代刑法为什么就不能要求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不仅仅不伤害别人,而且必须积极救助危难?
这个社会是人与人构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生活着的公民有着最低限度的团结义务。
反对见死不救入刑还有一个理由是冷漠的人太多了,“法不责众”。这个理由同样是难以成立的。
第一,集体冷漠,说明被害人的境遇非常危险,法律更加不能坐视不理。冷漠的人太多了,会施以援手的人太少,不正是说明遭遇到不幸的人的法益保护状况很恶劣,亟需法律保护吗?如果人人是好心的撒马利亚人,我们还需要这样的法律干什么?不正是道德谴责无用,才需要强制性的法律吗?
第二,如果见死不救入刑,就不可能会集体冷漠。如果见死不救入刑,还会有那么多的人无动于衷吗,还会有那么多的人敢无动于衷?不敢。就是因为没有见死不救罪的立法,才造成了集体冷漠的情况。
第三,为了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处罚几十个人又何妨。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坐在或站在水池边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他们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恶的行为就是恶的,管你人多还是人少。见死不救罪的刑度在德国刑法中是一年以下自由刑。在小悦悦事件中,18个路人见死不救,每人判处一年,也不过是十八年,却依然不能和生命的价值相提并论。
见死不救是个人的冷漠,不惩治见死不救却是整个社会的冷漠
如果“刑法修正案九”就增加惩治见死不救的条文,这个不幸在斑马线上被车子撞到的女子,还会死吗?
很多人在想,如果我是那个走过的路人,我会怎么做,但是如果你就是那个被撞到在斑马线上的女子,你希望被怎样对待?
谁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也许下一个就是你。路人见死不救还只是个人的冷漠,不惩治见死不救,却是整个社会的冷漠……
作者:邹利伟。文章图片来自网络,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