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天乐、林峯等艺人的经纪公司接连发布声明,揭露某赌博游戏平台盗用其肖像、声音及视频片段合成虚假代言广告的违法行为,提醒大众避免受骗上当。
伪造的“代言宣传片”里,AI仿冒的古天乐、林峯讲话风格和其本人十分相似,讲代言台词的声线和口音听得出均刻意模仿本人,尤其模仿了古天乐“港普”的特色。
诺诚评论:
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实施“换脸”操作,复制、伪造与传播名人声音,伪造名人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及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与声音权。
该种侵权行为被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可能同时触犯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行为涉及虚假广告或诈骗,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4月30日截止,
厦门市集美区游戏动漫企业奖励申报
3月3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开展2024年度支持游戏动漫发展的申报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鼓励软件企业申报游戏动漫产品,对于原创游戏在国内上线、原创游戏在海外发行达到营收门槛、研发或发行游戏动漫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现金奖励。
《通知》公布了游戏动漫的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申报材料要求以及办理流程,通过对研发原创游戏的软件企业给予奖励,鼓励支持当地游戏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本次申报期限为2025年3月3日-4月30日17:00。
根据《通知》内容可知,奖励主要分为三个板块:
1、国内上线奖励:
当年度每款获得版号并在境内上线的原创游戏,可获得10万元奖励。
2、出海营收奖励:
当年度每款在境外主要发行平台首次上线后充值消费达10万美元的原创游戏,可获得5万元奖励。同款游戏国内上线奖励和出海奖励可叠加享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3、研发或发行奖励:
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研发或发行的游戏动漫按1-11月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1-11月营业收入增速高于10%的按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则侵犯著作权罪案例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1)
。
自2016年起,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甲麻将”的游戏源代码,开发运营与该游戏高度相似的“乙麻将”游戏。被告通过第三方代理公司,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星钻礼品”等虚拟货币进行营利,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62912.9元。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对于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方式的盗版“手游”侵权犯罪,其犯罪数额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盗版“手游”网站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诺诚评论:
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为了避免被追查到侵权所得或违法犯罪所得,可能会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商转移资金、利用空壳公司或关联公司、虚拟货币或加密货币、现金交易或其他非电子方式,以及跨境资金转移等方式将违法获利途径与公司账户分离,切断资金流向的直接关联,导致传统查账方式难以追踪实际非法所得。
本案针对这一司法实践难点提出了一条有效的应对策略,即利用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重建资金链条。第三方代理商的收支记录可作为客观证据,帮助司法机关绕过账户分离的障碍,准确计算犯罪数额。
2022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线上广告投放框架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以CPC
(按点击计费)
模式为乙公司提供线上广告推广服务。合同明确要求推广数据需真实有效,并约定了多种视为无效数据的情形。
合作期间,乙公司发现推广数据存在异常,经司法鉴定显示,甲公司存在机器点击、伪造IP等作弊行为。乙公司据此拒绝支付剩余120万元服务费,并反诉要求甲公司退还已支付的320万元服务费及赔偿违约金6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