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娟,河北经贸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贺慧桐,河北经贸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本文为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民初转型社会新闻场与政治场、文化场互动关系研究:以‘宋教仁案’为中心”的阶段成果,项目批准号:HB17XW016;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基金项目“完善新兴媒体动态监管机制与和谐河北的构建”的阶段成果,项目批准号:2013KYY16。
翻开民初1912-1913年这段新闻史,笔者发现虽然中国效仿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订立《临时约法》,使结社、言论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成为报界甚至全社会的共识,但政权机构与报界间因限制与被限制“言论自由”引发的冲突却频频上演,愈演愈烈,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这种激烈的冲突与对峙集中体现为报界的“抗争行为”,因此,笔者既希望通过对报界针对政权机构的抗争行为的类别、抗争过程、影响因素、作用成效等向度的分析,丰富并深化对政权机构与新闻业间互动关系的理解,又希望通过追溯我国言论自由理念实践初期的原始生态,还原新闻自由的发展历程。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1912年初到1913年7月短短一年半的时间,政权机构与报界间因限制与被限制“言论自由”引发的冲突大概就有三十多起,也就是平均每个月都会有近两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冲突案,报界对此也展开了激烈的利益抗争。就范围上来讲,抗争遍布全国各地,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广州等各省市皆有上演。
就抗争的对象而言这些抗争事件可以分为两类:
(一)报界针对袁政府的言论自由权利抗争
报界针对民国政府的抗争,主要体现为反对“报律”及相关政令的出台。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布了《民国暂行报律》 ,希望报界一律遵守,但事与愿违,受到报界一致反对。1912年5月,内务总长赵秉钧以新闻记者程度不足,报纸往往因闹党见而涉及行政官员,甚至有关于国务院会议、军事会议或外交团会议的新闻不实为由,提议重订报律加以限制,并拟将清报律重新删订后使用。报界又一次掀起了“反对报律”的轩然大波。
1913年3月20日,陆军总长段祺瑞令秘书徐树铮撰一部令,知照内务部转谕各报馆,令其在军事外交等事件的报道上务必慎审,不可轻易登报泄漏秘密。内务部以外交军事秘密事件漏泄登载,于国家政务大有妨碍为由,训令准陆军部致函京外报纸,“嗣后凡登载军事,均应先行具稿到本部检阅签字后,方准登载。否则一概认为禁止事件,不准滥登。”对于敢于违法报道者予以军法处置、取缔报馆。袁世凯政府强化新闻控制的政令遭到北京各报馆群起反对(申报,1913年3月28日)。
报界对袁世凯政府的抗争,还体现为针对军人干涉报馆的抗争。
1912年6月2日军警督察长乌珍非法逮捕《中央新闻》社员案,是民国建立后军队与媒体间发生的第一次大规模激烈冲突,也是较早的报界利益抗争事件。
1913年3月6日,又发生军人干涉西安《国民新闻》事件。
1913年7月21日,北京又发生陆军部搜查《亚东新闻》事件。
(二)针对租界工部局侵犯言论及人身自由的利益抗争
早在1911年7月9日,上海英租界捕房以“言词秽亵”请廨传讯《笑林报》主笔,恰逢主笔刘束轩因母病回常州原籍,公廨将该报经理盛竹梅传案讯明,罚洋三十元,该报禁止发行,刘束轩改提在案。1912年6月刘束轩回沪后,得知案子未了,就投案自首。捕房未详查案情,以普通刑事案犯对待,将刘铐送总巡捕房。此案引发了报界针对租界列强侵犯言论及人身自由的强烈反抗(民权报,1912年6月23日)。
1912年6月8日,英、美租界内的《爱国报》时评栏内载有“杀不可恕之华人”的词句。捕房以“意图煽惑,扰乱治安”的罪名,由公廨传讯报馆主笔王南无。报
馆请王延、丁榕律师在堂上辩称,“报馆有言论自由权,且前项文词系属来稿,词
中并无关碍,亦无不合,是以照登,应请明察”。谳员与英国领事认为《爱国报》
所用词句虽是来稿,但未免过于偏激,恐生出意外。所以,今后应择语气和平的来
稿登载,并判王南无无罪释放(民权报,1912年6月8日)。
1913年4月30日,上海租界工部局发出“禁止报纸言论过激示文”,内容如下:近来报纸“煽惑攻击公家,过分诽谤责备,以激烈诟詈之言论,足使人心震动,似将扰乱治安”“报纸为民之代表言语机关”“如肆意毁詈,随手乱书”,一经查明,即行收押(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1983:307)。8月24日,袁世凯政府指派律师以“攻击总统”罪,状告《中华民报》,上海公廨判该报有罪,罚洋四十元,报界以维护言论自由为目标进行了激烈的利益抗争。
就抗争的内容而言,报界抗争主要是围绕言论自由的边界进行抗争。主要分为:
第一,言论自由是否应该被报律所限制。章士钊代表《民立报》发表“论报律”“非报律”两文明确指出,实现真正言论自由的核心问题是“民国是否当容报律发生”。他主张“言论机关绝不受政府之羁绊”,强调报律的存在是对言论自由的“锄除”,应“灌输真正之自由理想于国民之脑中,使报律两字永不发于国会议员之口”。《民权报》认为共和国应无报律,并代表报界发出“绝不承认报律”的强烈呼声(民权报,1912年5月12日)。
第二,言论自由是否应该被新闻审查制度所限制。譬如,在《亚东新闻》被查时,虞排长指出:“过去之新闻必索底稿,后发稿须交陆军部核阅。”报社彭君云:“此事无论法律上,古今万国无此手续,即事实上亦不能办到。报馆紧要,新闻须在晚一点发稿,陆军部在城内,如送到陆军部来往至速要两点钟,已到五点天明时候了,此说是万办不到的。”(盛京时报,1913年7月29日)内务部以外交军事秘密事件漏泄登载,于国家政务大有妨碍为由,训令准陆军部致函京外报纸,“嗣后凡登载军事,均应先行具稿到本部检阅签字后,方准登载。否则一概认为禁止事件,不准滥登”。此后,北京报界同志会号召报界表示反对审查机制。
第三,言论自由是否应该被保密制度所限制。譬如,1912年9月末参议院曾开秘密会议两次,因报纸多登载其会议内容,参议院请求政府参与调查。于是军警公所致书司法总长许世英,就此事向检察厅起诉。30日京师地方警察厅正式向检察厅提起公诉,由司法警察票传十五家报社。北京各报馆因刊登参议院会议内容得到检
察厅传票后,协同致函京师地方检察厅抗议曰:“参议院会议文件既已中外喧传,
北京日本人之报与京津西人之报皆即日登录,而各国之访员之电报亦即日发出。因
而报纸所登载者,乃中外喧传之事非秘密之事。”(盛京时报,1912年10月6日)
这是因政府以保密为由垄断大量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而保密的界限又很模糊导致
的。
第四,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名誉权等社会基本价值和公民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是应该靠自律形式还是法律强制规制。对于国家军事秘密的报道属于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间的冲突;报界报道中的激烈言论或秽亵言论对社会安全带来危害;报界的不实报道,会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纵观报界的利益抗争进程,由于民国政府或租界工部局扮演了由强势的主动者到弱势的妥协者的角色转变,报界扮演了由弱势的被动者到坚定的抗争者的角色转变,整个进程呈现由冲突对峙到妥协共识的发展态势。
(一)报界针对政府的抗争进程
就报界针对政府利益抗争事件的最初阶段而言,政府基本上都是出于主动,表现得相对强势,有时甚至杀气凌人。相比之下,没有军队和行政资源的报界显得被动而弱势,是被政府官员剥夺言论自由权利,甚至欺压迫害的弱势者。孙中山、袁世凯两位总统出台报律及限制、取缔报馆相关部令,基本上都是政府为防止报界言论自由的无界限对国家权力的弱化和挑战,单方主动限制言论自由,事前并未征求报界意见,说明政府认为报律及相关部令的出台是可行的,且对自己的权威性有一定的自信力。
袁世凯政府甚至于运用军事力量抓报人、封报馆,武力干预新闻报道。
政府的这种强势很快受到了报界的抵制,在报界针对政府的利益抗争过程中,北京报界同志会、中国报界俱进会、上海日报公会等报界团体有组织地灵活运用多元化斗争策略,有力地动员了从中央到地方各方面的力量,使报界作为社会力量,几乎与政府势均力敌,甚至在舆论力上占据压倒性优势,以致政府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做出妥协。斗争主要方式如下:
1. 利用参众两院支持
《中央新闻》报社被封后,报界俱进会特别大会公决电致参议院,要求该院就内务总长赵秉钧违法逮捕《中央新闻》社职员事,“代表国民”弹劾,“以保言论自由,而重民国约法”。在报界推动下,参议院议员纷纷质问赵秉钧为何违法妄为,蹂躏言论,并要求赵秉钧出席参议院答复议员的质问(申报,1912年6月8日c)。在反对陆军部法令的抗争事件中,报界同志会到参议院请愿,请求提出弹劾案(申报,1913年3月28日)。为赢得参议院的支持,报界同志会特邀共和、民主、统一三党参众两院议员开茶话会,主题就是陆军部取缔报馆一事,“宾客中多为报界抱不平,都谓陆军部太无道理。此次既经同志会向总统请愿,该部苟不怙过,自当早日取消。”(申报,1913年4月4日a)
2. 上书总统请求支持
在反对暂行报律事件中,上海报界首先致电孙中山总统表示万难承认。在《中央新闻》被封后,北京报界联合会两次就军队压制《中央新闻》报馆之事,上书袁世凯。在反对内务部制定相关部令的抗争中,北京报界同志会决定联合报界上书袁世凯要求立即取消命令。
3. 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利益抗争
(1)发函京师地方检察厅据理申辩
1912年9月末,参议院因报纸多登载其秘密会议内容,请求政府参与调查。30日京师地方警察厅正式提起公诉,检察厅根据刑律一百三十三条及二百二十一条规
定,由司法警察票传北京报社十五家(盛京时报,1912年10月6日)。
在函中,对于司法厅票传各报馆访员,各报表示反抗。首先,万国报馆通例规定,对于新闻报道由编辑、发行、印刷三种人负责,访员不负责任,按照报馆通例不能追问。其次,事实上,如果遇事追究访员的话,那么还有谁敢为访员,而报馆又不能无访员,于是只有雇用外国人充当访员之一法(盛京时报,1912年10月12日)。面对报界有理有据的斗争,政府所代表的参议院最终妥协,此事遂不了了之。
(2)向检察厅提起诉讼
陆军部搜查《亚东新闻》《民主报》两报事件后,该社社员刘君万、彭侠公因所登新闻均有事实根据,而政府如此野蛮,决定赴检察厅提起诉讼。
4. 调停合议
在《中央新闻》案中,报界公推于右任作为代表出面调停,宴请报界同人研究善后办法,但未达成任何协议。后经多方抗争,赵秉钧迫于压力,与北京报界代表商议和平解决办法。赵称:“此案之发生虽系乌恪谨(乌珍之号)胡闹”,然该报“不应捏造电报诬赵次珊等为宗社党”,所以“只能是咎由自取”。“现在有奉天都督电报,要将该社员等解往奉天办理。赵尔巽都督派人带少数兵队前来迎接,吾思此事,若果将该社员等解去,绝无生理。”报界代表谓:“还望总长推爱顾全大局,施仁免究,则不特身受者感激也”。赵与报界代表达成妥协,决定“留报界面子”。6月5日,《中央新闻》社员一律释放。6月7日,赵秉钧设宴招待北京各报及上海各报驻京记者,宣布《中央新闻》案“和平了结”,并以较低的姿态表示,希望能得到报界的原谅,并力劝报界不要“过于激烈,致生事端”,以求平息纠纷(申报,1912年6月12日)。这样,一场曾经白热化的冲突在双方的妥协下得到了和平解决。
5.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制造反对舆论氛围
1912年3月6日,《民立报》刊登了该报章士钊撰写的“论报律”一文,这篇署名行严的评论以英国名法官曼斯福、叶伦波和美国柏哲士的理论为据,主张彻底取消内务部报律,“使报律两字永不发于国会议员之口”(章士钊,2000:70)。3月7日,《大共和日报》《申报》《新闻报》《民立报》等各报刊登了报人章炳麟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他认为“内务部不具有立法资格”,无“作法造律之权”;《民国暂行报律》的立法程序不合法;其内容是否符合法规规范也待商榷。
针对福建警务司彭寿松杀害《民心报》记者黄家宸事件,《申报》表达了抗议:“言论自由共和国之通例,故西欧先进如美利坚如法兰西并无所谓报律者……不谓曾几何时,而小小一福建警务司,犹敢假满清之旧律,摧残我神圣之报馆。”(申报,1912年5月8日)连往日站在袁世凯政府一边的《亚细亚日报》,在反对报律的利益抗争中,也对交通部表示了强烈抗议。
(二)报界针对租界工部局的利益抗争进程
对于租界工部局与报界双方而言,可分为两个时段,在1912年至1913年3月宋教仁案发生前,租界公廨比报界表现的更强势。当《民权报》记者戴天仇对总统袁世凯、总理唐绍仪、财政部长熊希龄等政府高层有激烈反对言论时,工部局直接以刑事犯提票拘传了戴天仇。因“言词秽亵”获罪的《笑林报》主笔刘束轩也被公廨以普通刑事案犯对待,铐送总巡捕房。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报界或动员政府内外一切可能的力量进行抗争,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法庭辩论的方式进行利益抗争,迫于舆论压力,最终双方妥协达成共识,工部局以罚款了事。
1. 请求总统等各级政府支持
《民权报》戴天仇在租界被捕后,《民强报》章佩一、王博谦特致电袁世凯云:“《民权报》记者戴天仇直言犯公,捕房逮捕,外间人言藉藉,疑公以正平待戴。公固长者,岂孟德比,同人深信我公断不出此,乞速电沪省释,以示大总统谦容之度,而伸民国言论之权。”(民权报,1912年5月24日)在报界公会联络下,通商交涉使陈贻范君就戴天仇被捕事致领事函抗议工部局“以鼓吹杀人四字罗织其罪”,并申斥捕房不应按刑事案处理(申报,1912年5月28日)。
2. 日报公会为发动各界同声支援
《民权报》记者戴天仇被拘传后,日报公会特集合各报馆记者会议,会上朱少屏、章佩一、种朴岑、王河屏等记者认为,戴天仇是上海报界记者之一,因直言被捕房逮捕,应联结各报馆,力争复还言论自由权。会议还决议由日报公会分别致书陈其美都督,即陈交涉使请转诘英总领事复核办理(民权报,1912年5月24日)。
在日报公会的号召下,《南京共和实进报》《中华报》《南京中华民报》等纷纷致日报工会转各报馆电云:“《民权报》主笔戴君因论熊希龄借债事致被捕,殊侵我界言论权,我同业自应公起对付。敝社同仁不避汤火。”(民权报,1912年5月26日)
寰球中国学生会的余菊农、张蚀川、王行健等因记者戴天仇被捕致会审公堂云:“《民权报》主笔戴天仇著论评议民国公仆,与租界治安无涉,捕房控告尊处,何故核准,旦未经传讯,遽发提票捕拿。”同盟会员陈钧藻也通电各处云:“戴君天仇因反对熊贼借债召外人变相监督,埃及之祸将及,吾民欲救吾国之不亡,则势必不承认借款。论说时评亦因爱国热诚达于极点而发生,乃捕房以鼓吹杀人为辞,擅捕戴君。况各文明国新闻记者操言论自由权,他人断无干涉之理,且此举诚为爱国起见,岂有禁止他国之人民不爱其国乎”?号召国人“速起而援助之。”(民权报,1912年5月25日b)
3. 租界法庭申辩据理力争
上述租界内的刘束轩案庭审时,辩护律师当堂指诉捕房不合法,并认为应将该案注销。律师丁榕辩称,“盛(经理盛竹梅)作为刘束轩之代表既已受讯罚,刘案自可作了结。且此次登载系转录《采风报》,《采风报》及其主笔亦因该案被讯罚停版,捕房似不应再事苛求。”经过辩论,租界承认“报馆有自由言论之权,公堂自应保护”。但“该报所载过于淫秽”“亦在违章之例”,罚洋四十元了事(民权报,1912年6月23日)。
1912年6月8日,英、美租界内的《爱国报》时评栏内载有“杀不可恕之华人”的词句。捕房以“意图煽惑,扰乱治安”的罪名,由公廨传讯报馆主笔王南无。报馆请王延、丁榕律师在堂上申辩据理力争,终王南无被无罪释放。袁世凯政府派员到上海公廨起诉“《中华民报》假造事实诋毁政府”,公廨将
总编辑邓家彦传至特别公堂审讯。原告律师状告邓家彦伪造电报、登载不实、扰乱
人心、干犯政府等罪状数条。报馆律师到堂辩护说:“报纸有言论自由之权,政府
政治不良,报纸有直接监督之职”。“攻击总统”在共和国体下,不能判为违法,
“中华民国无取缔报纸之律”,且在美法等共和国,当总统被报纸攻击(时),也
“无取缔之法”。“紧要敏捷之消息作为专电”刊登是报馆的惯例,“岂能指为捏
造”。报馆并未在这次公开的法庭抗辩中取得胜利,邓家彦假捏事实证据确凿,押
牢六个月,罚洋五百元(民强报,1913年8月24日)。
(一)“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抗争意义建构
民初报人利益抗争的核心是维护言论自由,对言论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坚定信仰,决定了报界抗争的意义建构,也决定了报界利益抗争的明确目标指向,对报界利益抗争的进程产生决定性作用。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抗争意义是在怎样的“史境”下建构的?它怎样成为社会抑或至少是报界的共识?我们对“言论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意义建构过程的剖析,应以西方言论自由理论在中国传播的动态过程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时间点追本溯源从清末开始,共分为三个时间段:维新前后、预备立宪前后、辛亥革命前后。
1. 维新宪政时期对“言论自由权利”的意义建构
鸦片战争的失败,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也标志着西方文明对东方文明的一次彻底胜利。在沉重的打击中,先是李鸿章发起“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但
甲午战争惨痛的失败证明,中体西用使中国强大是行不通的。康梁维新运动随之兴起,为推动维新变法,赢得各方的支持,康梁等维新派代表人物需要将资本主义启蒙思想传播到社会各个角落,借以唤起民众变法,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的途径便是通过报刊进行舆论宣传,而办报的前提条件是获得言论自由权利。所以,最早大力宣传言论自由思想的是维新派。
报界把言论自由的赋权合理性深植于扶持清议、主持清议的传统文化土壤
中。传统“清议”的“公正”蕴义,以及它昔日蕴藏的儒家伦理道德的力量,给予
了言论自由中国地方传统化的赋权,让言论自由这个概念更富有张力与笼罩力,获
得了社会的认可,活动空间拓展,社会影响力剧增。
应该说从清末言论自由概念的舶来,到民初西方的言论自由思想与中国传统清议、史家、谏臣政治文化的整合基本完成,形成了中国近现代言论自由制度的新传统——言论自由权利深入人心。这种整合可以这样概括:西方的言论自由思想经过中国政治家和知识分子的改造被巧妙的饰穿在了传统政治文化内核之上,成为社会认可的重要意识形态。
2. 辛亥革命前后“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意义的完整建构
辛亥革命前后,言论自由写入《钦定宪法大纲》(清末1908)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初1912),成为中国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意义上肯定了“言论自由”的“不可侵犯”。民初政府屡次出台报律限制“言论自由”,遭遇
报界一次次的激烈反抗,其中最为核心的事件是《民国暂行报律》的取消,这充分
说明报界抗争“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意义建构的完成。
报界利益抗争行为的动因在于意义的建构与认同,纵观1912-1913年报界的利
益抗争行为,主要意义建构于完成保护言论自由的神圣使命。
报界在利益抗争中之所以能够游刃有余地运用灵活多元化的政治策略,并得到上至总统下至各省报界的支持,取得迫使南京临时政府宣布《民国暂行报律》不具备法律效力、政府制定报律的动议就此搁置等一系列胜利,根本原因在于报界为利益抗争行为赋予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言论自由权”的深层意义,而这一意义恰恰是民初全社会的共同认知。
(二)报界与当政者间二元对立的话语结构
报界奉行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言论自由,类似于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的“无限自由”。弥尔顿强调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反对政府对报刊的控制或操纵”“政府应当不加限制地允许任何人发表意见,传播消息”。基于这样的理论假设,言论或出版自由成了人身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自由观念在现代被称之为“积极自由”,或被认为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这是所有的人都梦想着一种乌托邦和无限的自由”,即有些“绝对自由”的
味道。而民初报界推崇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恰恰与弥尔顿的“无限言论
自由观”一脉相承,这也是民初新闻界不成熟的突出表现之一。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直接的学习对象或者精神来源是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对言论自由的明确规定的立论基础更倾向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限制性“公民自由”,即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公民自由——消极自由,而不是弥尔顿的无限“言论自由”——积极自由。这种理念的截然背离导致在报界与政府间在处理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正如西方20世纪初积极自由主义暴露出的弊端扰乱了社会秩序一样,民初报人信守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本质上是无限言论自由,催化了新闻媒介“侵犯性”的自然释放。新闻媒体如果滥用新闻自由,新闻失实和新闻侵权现象必然会发生,加之民初政党派别斗争激烈的特殊背景,这一现象的危害性愈加突出。
当报界倡导的“无限”言论自由的社会消极影响渐渐显露,民国初生的政权出于维护稳定与权威的考虑,认为必须对新闻自由加以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否则就要为此付出代价。这直接导致政府对报界的管控加强,其中一些抓报人、封报馆的过激行为不免又严重侵犯了报界的“新闻自由”。标榜弥尔顿无限“言论自由”的民初报人奋起扮演了“绝对自由的斗士”“绝不妥协的民主革命派”角色,自然也就有了报界反对政权机构侵犯言论自由的激烈利益抗争行为。洛克(1689/1964:83)以“人生而自由”为前提来证明社会国家保护自由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为人们正是把“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转交并委托予它。
因此,政府对绝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对所有公民自由的保护。政府与拥有言论自由的公民,包括新闻媒体编辑记者并不形成对立关系。
但弥尔顿言论自由观的出发点是真理来自于任何意见的自由表达,而“官府对自由表达所施的暴虐”、国家权力机关对公众的批判意识的侵犯是防范的对象。因此深受弥尔顿“无限”言论自由影响下的报界作为要求言论、出版自由的一方,限制言论自由的当政者作为对立的另一方,彼此形成二元对立的话语结构,框定了时人考察、衡量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的视角。
(三)当政者的民主素养
总的来看,1912-1913年报界的利益抗争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捍卫了报人的言论自由权利,这与主要当政者面对报界利益抗争表现出的较好民主素养密切相关。
孙中山总统、袁世凯总统、内务总长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等政府要人面对由报界的利益抗争引发的强势反对舆论,皆采取了和缓退让等比较策略性的方式对待报界,因此未致对立的双方彼此交恶或纠纷白热化。
(四)报人的政治效能感
在民初报人利益抗争的进程中,报人们始终表现得正义凛然、理直气壮。这种正义化身的身份认同,源自于他们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信仰所带来的自信,这对抗争的进程产生了巨大的推动。这种信任感,在政治学上被称为政治效能感,指的是公民认为自己能够对政府产生影响的信念,是一种“个人认为自己的政治行动对政治过程能够产生政治影响力的感觉,也是值得个人去实践其公民责任的感觉;是公民感受到政治和社会变迁是可能的,以及公民个体能够促使这一变迁发生的感觉”(Campbell,Gurin & Miller,1954:187)。一般认为,政治效能感是影响民众政治参与的关键因素,对民众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治制度等均有较强的解释力。民初报人政治效能感的提升,关键性地影响了报人维护言论自由权政治参与热情的高涨。
首先,民初的报人们要么有着留学海外的经历,要么接受过新式高等学堂的教育,有的甚至接受过新闻专业教育,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洗礼,崇尚西方的自由平等思想,在共和制下参政议政的信心和期望倍增。他们中有一些甚至系统地掌握了西方政治理论知识,对当时世界重要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各种制度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有利于他们深入地探讨言论自由权利的正当性,为报人参与维护言论自由权的抗争活动奠定了坚实地思想文化基础。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运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维护言论自由,他们可以自信的引用西方新闻专业惯例来维护言论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