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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一份开发商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函”在成都刷屏

楼市大嘴巴  · 公众号  ·  · 2018-07-26 18:48

正文

昨天晚上,一张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函” 一段通话录音 在成都多个微信群流传。


通话录音大致内容为某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提出告诉,称购房者反复去房管局投诉,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并表示,如果客户再去房管局投诉,或在现场拍摄到现场视频能识别客户的,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约函。业主如果有异议,可以到法院起诉。



楼市大嘴巴今日联系到通话录音中提及的开发企业,对方称通话录音和“通知函”都属实,但并非“威胁”,只是个别语句的语气有些问题。


工作人员表示, 去年三月,购买该楼盘的购房者都签署了“确认书”和已写明最终将呈现何种效果的“装修协议书”。双方达成了协议,后由于“限价”等市场原因,有客户开始认为,“单方面觉得这个协议无效了,就去房管局投诉我们,说我们装修不合格,或者其他问题。”该开发企业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协议”、“违反规定”。


工作人员表示, 曾以多种方式与业主沟通,有部分客户“情绪已稳定下来”,但有个别客户仍然未达成共识。这部分客户的诉求是“退精装标准,退公摊部分精装,不行就退精装款。”


由于未能联系到当事购房者,楼市大嘴巴就上述“通知函”法律效力对一位不愿署名的律师进行了咨询。


该律师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可解除合同,或者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如果合同中也没有作任何约定,那么开发商就无权解除合同。

开发商据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业主对“所购房屋有诸多不满”,显然更不属于上面所说的两种情况。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装修标准,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达到约定标准,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或退还差价;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到了约定的标准,那么业主的权利主张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后果也是双方继续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而不是由开发商来解除合同。


针对昨日业主去房管局维权的情况,该律师表示,虽然业主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但是不建议这么做。因为房管局只是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商确实存在违规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无权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纠纷,所以业主的这种做法并不能达到索赔目的。如果业主权利真的受到了侵害,建议向法院起诉。


简单说,这份“通知函”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律师建议收到“通知函”的购房者可以置之不理,或者提请法院,进行无效确认。



楼市大嘴巴在新浪微博找到一份去年3月发布、疑似该项目“确认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的文件,上面显示的部分精装修标准如下:


▲微博截图


实际上,昨天流传甚广的除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函”和相关录音外,还有部分商品住房装修纠纷项目购房人到成都市房管局集中上访事件,成都房管局昨天下午在官方微博“成都房产”发布微博称, “2018年7月25日,我市部分商品住房装修纠纷项目购房人到我局集中上访。针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积极组织搭建平台,开展政策解释,推动购房者和开发企业沟通解决问题,目前部分项目正在协商沟通中。”


▲微博截图


成都商品住房装修纠纷问题将走向何方?这已经成为很多购房人悬在心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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