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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年内出台;高通反告苹果、三星准备称霸…关你什么事?专利攻防战华为皆不敌UPI但并非全败

集微网  · 公众号  · 硬件  · 2017-07-12 07:20

正文

1.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年内出台;

2.2016年我国专利执法办案同比增长36.5%;

3.中英两国专利攻防战 华为皆不敌UPI但并非全败;

4.美媒关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高通反告苹果、三星准备称霸…关你什么事?

6.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等机构加入MPEG LA的联合授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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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年内出台;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年内出台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来源:法治周末


  知识产权业界期盼已久的一只靴子——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终于要在年内落地了。


  7月5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今年要出台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知识产权领域中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监管。


  反垄断法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南》正式出台后,将为执法机构处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设立执法标准,同时也为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有益的指引,不论是对司法实践还是对企业发展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性规则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确定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实施三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开出的60亿元巨额罚单,不仅创下了中国对单个企业知识产权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同时也使高通公司大幅降低了在华的专利许可费,为国内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起案件被很多业内人士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最典型的案件。


  事实上,实践中并不乏一些通过不断发动专利侵权诉讼以图牟利的“专利蟑螂”企业。魏士廪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从实际案例来看,技术密集型产业,如信息通讯行业,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垄断的高发区。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也被视为企业发展的核心之一。魏士廪指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二者其实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二者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竞争。


  但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其权利的边界和范围,或者采用不适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凭借知识产权形成和维持市场的支配地位来实施垄断行为追求高利润,反而会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背离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的初衷,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时就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中针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只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在魏士廪看来,这种原则性规定不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引导企业行为都远远不够,由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本身具有的多样化以及行为认定上存在的复杂性,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反垄断法普遍没有细致规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种类,而是在执法实践中或通过出台相关的指南来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行为予以明确规制。比如,美国1995年出台的《专利许可的反垄断指南》。


  “我国现阶段企业都很注重知识产权的发展,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因此,制定一部专业的指南来建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执法的指引性规则,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经营者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魏士廪强调。


  并非法条


  3月23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这是我国首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确切出台的明确“信号”。


  事实上,此前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已经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托,各自起草了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并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2月4日发布。


  魏士廪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商务部和知识产权局虽然没有对外公布,但其实也已经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分别提交了各自起草的版本,此次《指南》可谓是整合了四个部委草案基础上的“集大成者”。


  既然有关草案在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就已经出炉,为何直到今年才明确《指南》的最终落地?在魏士廪看来,这是多种因素所致。


  一方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的三大执法机关,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执法;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与价格无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指南》一旦正式出台,将成为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部门共同的指南,为他们提供统一的指引,因此,出台前需要经过多部门间的协调与讨论。


  此外,在中国,制定国务院层面的“指南”,本身也是一个探索性的活动。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公布实施以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一出台的指南,仅有2009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该指南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依据、方法、考虑的主要因素等。


  对此,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明曾对媒体解释称,在国际上,“指南”的性质仅仅是对实施行为的指导,在中国的立法法中其实也没有“指南”这一表述。


  魏士廪进一步指出,由于我国立法法中对“指南”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意味着,此次《指南》虽然是国务院层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罚则等强制性的法规元素。“严格来讲,《指南》并不是法条,而是一部适用相关法律的说明性文件。”


  明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在此前涉及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案例中,大多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


  除高通案外,2013年,中国首起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提起反垄断调查的案件——华为诉美国IDC公司垄断案,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最终认定IDC公司滥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对我国企业设定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垄断行为。法院最终判令IDC就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向华为赔偿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


  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荷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认定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中一个很关键的前提就是科学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后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等行为。


  此次《指南》明确强调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应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的认定或结合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商品替代可能性等综合考量。


  华为诉IDC案中涉及了一个近年来业内关注的热点,即与标准相关的反垄断问题。据统计,国家发改委自2014年以来,针对至少10家科技公司发起的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调查中,大部分案件均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要实施某一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比如4G通讯类技术等。由于此前在高通案、华为诉IDC案中,SEP权利人均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也令一些人产生SEP权利人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误解。


  对此,《指南》针对SEP权利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了指引,要求从多个角度分析SEP权利人的市场力量,包括所涉标准的市场价格、应用范围;行业对相关标准的依赖程度;纳入标准的相关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五方面来综合考量。


  “比如,对于那些没有被市场广泛接受的标准而言,其涵盖的SEP也难以具有支配性的市场力量,《指南》体现了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科学全面性。”不过,彭荷月也直言,由于SEP具有标准所赋予的不同于一般专利的影响力,因此,在实践中能够成功据此抗辩的案例仍不多见,SEP权利人要证明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举证责任仍然较重。


  针对实践中另一项被热议的SEP权利人禁令救济的问题,《指南》也在反垄断法框架内提供了指引。


  禁令救济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颁发限制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命令,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手段。但近年来各国开始对SEP权利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加以限制。


  魏士廪解释称,此举主要是为了平衡SEP权利人和标准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一旦实行禁令救济,可能意味着某款产品将全面禁止销售,对被许可人和消费者而言都有极大影响。


  对此,《指南》明确,如果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禁令救济申请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或其他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


  彭荷月表示,这意味着寻求禁令救济本身并不会被认定为构成滥用,但如果利用禁令救济迫使被许可方接受不合理条件,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写入案例经验


  找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间的平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因为每起案件、每个问题都可能存在多种观点。魏士廪注意到,我国制定的《指南》主要是通过选取在经济生活中最常见、对竞争影响最明显的一些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对其作出指引性规定,例如,“专利联营”“回授”“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垄断协议”等。


  彭荷月也指出,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尚不足10年,在对知识产权垄断方面的研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因此,不难发现,此前的一些典型案例为《指南》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


  《指南》第三章列举了五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涉及知识产权的差别待遇。


  这其中,就不公平高价许可应如何规制的问题,曾在起草时引起较大争议。


  《指南》最终列出了五项考虑因素,即: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及知识产权对相关商品价值的贡献;经营者对知识产权许可作出的承诺;知识产权的许可历史或者可比照的许可费标准;导致不公平高价的许可条件,包括限制许可的地域或者商品范围等;在一揽子许可时是否就过期或者无效的知识产权收取许可费。


  彭荷月分析指出,在高通调查案中,发改委认定高通收取许可费过高是基于三点理由,一是高通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超出其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覆盖范围的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费基础;二是高通向被许可人许可的专利中包括过期专利;三是高通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的反向许可。这三点在《指南》第十四条五项因素中的第一、第四、第五项中均有所反映。


  在华为诉IDC案件中,法院查明IDC公司向华为的多次报价均远远超出其向同类厂商的报价,最多时高出近百倍,最少也高出近20倍,同时认定IDC索取的许可费水平违反了其所承担的FRAND义务(专利所有者将根据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件来许可标准实施者使用该专利),这一认定则在《指南》第十四条第二、第三项中有所体现。


  “《指南》出台后将为相关案件审理提供更为科学的参考指导,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也将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彭荷月说。



2.2016年我国专利执法办案同比增长36.5%;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记者王宾)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的《2016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指出,我国专利保护需求持续旺盛,有效专利实施率稳中有升,企业专利产业化较高。相比较而言,小微企业专利遭侵权风险较高、维权难度大,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存在困难。


  据介绍,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印发以来,我国连续9年开展了全国专利调查工作。2016年调查的总体库为拥有有效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包括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个人四类专利权人。


  电视“热剧”网络盗版横行、外观包装滥用“驰名商标”……这些常见的侵权行为源于取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知识产权保护“兜底”短板。报告指出,2016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达48916件,同比增长36.5%,举证难成为制约专利司法保护的最重要因素。有超过6成的专利权人希望强化专利行政执法的主动性。“我国正在推动《专利法》第4次修订,将纳入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措施,且赔偿金额将大大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


  作为连接创新和市场的纽带,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让“知识资本”变“真金白银”。报告指出,我国有效专利实施率稳中有升,达到61.8%;整体而言,企业规模与有效专利实施率呈正相关。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展开的相关调查显示,对小微企业而言,“缺乏有效融资渠道”“构建营销渠道成本太高,无力承担”等成为掣肘其从技术转化中获益的重要原因。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高校有效专利实施率为12.1%,远低于企业的实施率。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等专家表示,今后我国应注重加快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完善以创新驱动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等,为创新驱动强国发展注入“强心剂”。



3.中英两国专利攻防战 华为皆不敌UPI但并非全败;



华为不仅在英国大败于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公司(以下简称:UPI公司,中文译名:无线星球有限责任公司)手下,被法院确认侵权、责令禁售,同时,在国内的相关纠纷处理过程中也是不敌该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华为曾在国内就UPI公司持有的发明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但由于华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


虽然华为在回应“被英国法院责令禁售”时,曾表示UPI公司属于“专利流氓”公司,但是,华为不仅在英国的专利诉讼中输于该公司,而且在国内相关纠纷处理中也没有占到“便宜”。


始于2014年:华为与UPI公司在中英两国全面开打专利攻防战



2014年3月,UPI公司在英国将华为、谷歌、三星等诉至专利法院,诉称三者侵犯了其持有的6件专利,其中5件涉及2G、3G和4G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


其中,涉案专利EP(UK)2 229 744涉及一项无线通信技术交互系统,根据数据接收方的反馈确认信息是否成功以及是否重新发送。


针对该专利,华为在英国曾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被驳回,2017年4月12日,就华为因不服法院拒绝撤销UPI公司持有的EP(UK)2 229 744专利而提起的上诉,英格兰-威尔斯上诉法院(England and Wales Court of Appeal )作出判决,驳回华为的上诉请求。


而在国内,2016年2月5日华为就UPI公司持有的“无线通信网络中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0880123699.3),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12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华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作出“维持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竹篮打水:UPI公司出售专利想法被拒,转而起诉华为



案件信息显示,围绕专利许可合作,早在2010年10月,UPI公司就开始与三星接触,商谈有关专利许可合作。


而与华为最早的接触则发生在2013年6月,当时的契机是,UPI公司从爱立信处接手了很多专利,包括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UPI公司觉得华为可能是一个潜在的“买家”,不过,华为针对UPI公司抛来的“橄榄枝”予以回绝。


当时还有一个背景是,华为与爱立信2009年达成的专利许可协议,在2012年底到期了。对华为来说,对于这部分被UPI公司接手的标准必要专利,华为如果不愿意购买,就需要重新与UPI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在英国起诉华为专利侵权,抑或是国内华为申请宣告UPI公司专利无效,这些专利最初都归属于爱立信。


而华为最初没有选择收购或接受其中的部分专利,是迫使UPI公司起诉华为的关键所在。


谷歌、三星与UPI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单纯的专利许可合作,而华为则因拒绝了与UPI公司专利转让的交易,可能对UPI公司后续的谈判以及起诉,都心存疑虑。


因此,虽然后续华为与UPI公司就专利许可合作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但是,一直到该案判决出台前,双方依旧未能达成一致。


并非全败:华为曾在国内成功无效UPI公司持有的一件专利



虽然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0880123699.3)无效宣告过程中,华为败下阵来。但是,在另外一件UPI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华为则堪称“完胜”。


2016年7月22日,就华为对UPI公司持有的“无线通信网络中邻接小区的自配置和优化”发明专利(专利号:200780051855.5)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而该专利也是UPI公司从爱立信处受让的一件专利。


事实上,2014年3月,UPI公司起诉华为之初,据以起诉的专利共计6件,但是,历经三年审理最终英国法院确认构成侵权仅有两项。


简单说,虽然都是从爱立信处受让的专利,但是,专利的质量并非一定毫无“瑕疵”或推翻可能。


这对于国内手机常来说,面对专利巨头发起的各类专利诉讼,一方面,要认识到全面翻盘的机会可能并不大,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利用各种救济机制对专利巨头的专利发起挑战,通过有效对抗换取更加合理的合作条件。


以UPI公司诉华为专利侵权为例,虽然英国法院最终认定华为构成侵权,但是,法院给出的专利许可费率标准,还是要远低于UPI公司最初的报价方案。


不畏战才能赢得更加合理的和解条件。 李俊慧                   


4.美媒关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美国外交学者网站7月7日发表文章称,中国每天有1.4万家新公司注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排名第22位,在中等收入经济体中排名第一。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全球创业领军者的形象与其通常留给人们的“山寨之国”和“知识产权窃取者”的形象恰恰相反。那么,如此互相矛盾的中国创新观是如何统一的呢?

  

文章称,答案就是中国过去30年来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管理。

  

文章称,1985年之前,中国根本没有专利法。但自那以来,中国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如最近离任的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米歇尔·李所说,中国人“不想依靠低工资劳动力的竞争优势成为其他国家发明创新的低成本制造商,他们想成为创新之国”。

  

为了鼓励创新,中国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为专利享有者提供多达4500美元的现金补贴。因此,中国成为2011年全球首屈一指的专利申请国。随后它又超过所有其他国家,于2015年成为全球专利授权最多的国家。

  

文章称,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方面也经历了重大转型。2014年中国的法院审理了13万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上一年增加了20%。针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中国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成立了三家知识产权特别法院。自成立以来,这三家法院共审理了3万多起案件。

  

相比之下,2016年美国审理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纠纷案总共不足1.2万起。

  

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基础设施发展有增无减,今年初新成立了四家知识产权特别法庭。

  

中国还持续更新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律,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版,补充增加了一系列执法条款。

  

由于司法程序快捷,中国现在也被视为知识产权诉讼较为可取的诉讼地。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调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平均结案时间为125天,欧洲为18个月。而在美国,专利诉讼案仅审理前期的准备时间就需要2.4年。

  

文章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现状与肤浅的陈旧印象完全不一样。中国不再不加惩罚地容忍知识产权纠纷,并且在更新知识产权法律和加强执法力度方面有很多改进。

  

文章称,总之,中国看来即将成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军者。随着中国继续支持知识产权,中国的创业与知识产权发展势头有增无减。 最高法网站


5.高通反告苹果、三星准备称霸…关你什么事?


Samsung可能取代Intel成为半导体产业霸主…Qualcomm与Apple的互控没完没了…身为电子产业一分子的你需要关注这些变化,并适应一个全新的时代。


高通(Qualcomm)在上周于美国针对苹果(Apple)提出了两桩诉讼案,指控苹果侵犯该公司6项智慧型手机相关技术专利权,除了要求赔偿、也要求禁止涉嫌侵权的iPhone进口美国。高通此举是与苹果之间法律纠葛的最新一桩案件,预期法庭审理会拖上至少一年时间,所以应该不用担心会波及你的iPhone 8或是iPhone 10…无论它会被叫什么。


往好的一面看,在这场战火烟硝平静之后,产业界可能会更清楚拥有一系列手机技术专利的价值所在;我个人希望,法庭能借此为高通阵容庞大且广泛的专利提供一些重要的法律先例。很多人都曾经感受过被律师们以公平为名催讨权利金的那种肠胃翻搅,但那些律师与胃痛都不会消失,因为连世界最顶尖的智慧型手机制造商与它最大的芯片供应商都撕破脸了。


长期以来更大的问题是,人们总是得到了上法庭的时候,才会知道专利的价值所在;这个问题比苹果与高通两大厂商横扫市场还令人头痛,但现在大神们打架,至少还能提供一些茶余饭后的娱乐效果。而且在此同时,太平洋那一头的三星(Samsung)应该乐得隔岸观火;该公司最近的财报预测,估计自己将于2017年超越英特尔(Intel)成为全球最大芯片制造商。


三星的优异成绩主要是拜固态硬碟(SSD)以及快闪存储器芯片的身价水涨船高之赐;在好几年前,Apple iPod放弃采用传统硬碟机之后,快闪存储器又走了好长一段路才逐渐取代笔记型电脑、桌上型电脑与伺服器的硬碟机。


快闪存储器与DRAM的短暂缺货对三星来说是大好时机,对每个OEM买主来说则是如芒刺在背;在其他存储器供应商方面,东芝(Toshiba)前途未卜,最近美光(Micron)的台湾晶圆厂(前华亚科技)发生了系统故障的意外,又为DRAM短期缺货问题雪上加霜。


存储器技术领域正以突破性的速度进展,能以3D NAND提供前所未有的更高堆叠,因此供需终将会重新平衡,也许就在明年;而最后中国也将会找到诀窍,终于开始自己“印”这种黑色的“钞票”。


当情况明朗化,看清楚半导体产业的真实样貌会是件有趣的事;如果英特尔失去了能以半导体世界之王的地位自夸的权利,大概很少人会帮他们掉几滴眼泪,特别是那些以其x86处理器打造“武器”的厂商们。


但有鉴于存储器价格的波动性,三星跃居半导体产业领先者的时间可能很短暂;在这个风云诡谲的后摩尔定律(post-Moore’s law)时代,无论是任何公司都很难在一个特定产品或专利领域建立特权,确保自己的主导地位。CMOS制程微缩的速度衰退,需要重塑电子产业的创造力──旧势力已死,谁会是下一任霸主?


编译:Judith Cheng


(参考原文: Qualcomm, Apple, Samsung and You,by Rick Merritt)eettaiwan



6.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等机构加入MPEG LA的联合授权项目


丹佛--(美国商业信息)--全球授权领军企业MPEG LA, LLC欣然宣布,主要的CRISPR专利所有者已递交专利,以响应MPEG LA对参与创立全球CRISPR-Cas9联合授权平台的呼吁。 同时,MPEG LA, LLC仍将继续接受专利递交。


MPEG LA总裁兼执行长Larry Horn表示,「对MPEG LA专利池的热烈响应进一步证实普遍持有的观点,即CRISPR极其重要,应避免陷入无休止的专利之争或支离破碎的授权机制,因此,为全球科学家和企业提供有效率、可预测的一站式授权专利池,正是有助于其释出潜力以改善人们生活的最佳方式。 MPEG LA的目标是让全球尽量使用CRISPR知识产权,而且所有利害关系者在这一决定CRISPR未来的自发性初始机会中发表的看法,将让市场受益匪浅。 因此,我们的大门仍是敞开的,并将继续欢迎各界递交专利。 」


在同意参加这项计划的各个机构中,MPEG LA十分欢迎麻省理工学院与哈佛大学布洛德研究所(Broad Institute)加入,该研究所已经递交CRISPR-Cas9关键专利以供审核,该专利的共同所有者包括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洛克菲勒大学。


布洛德研究所商务长Issi Rozen表示,「我们大力支持在全球推广CRISPR技术。 布洛德研究所已为所有应用提供CRISPR-Cas9非独家授权,但人类保健除外。 我们在这一领域大幅限制专用权。 我们期待与其他各方合作,以确保尽可能让外界接触CRISPR所有的关键知识产权。 」


MPEG LA生物科技授权执行总监Kristin Neuman表示,「无论美国、欧洲多项法律和行政诉讼的结果如何,由众多不同实体持有的众多CRISPR专利仍将长期有效,因此仍需获取多个专利授权。 全球各地从事研发的公司,包括那些目前持有独家授权的公司,将受益于专利池的透明度,以及专利池以公平、可预测的方式,透过单次交易提供多个必要专利授权的能力。 」


敬请专利持有者浏览http://www.mpegla.com/main/pid/CRISPR/default.aspx,了解递交专利和合格条件的条款和流程。 如欲参加授权开发流程,持有者至少应拥有一项合格专利资产。 合格性将由MPEG LA认定,且不向递交者收取任何费用。 除保密义务之外,在合格的专利持有者决定加入授权之前,持有者递交专利无需承担责任或做出承诺。


关于MPEG LA, LLC


MPEG LA是全球领先的各种标准和其他技术平台的一站式授权许可提供商。 从1990年代开始,该公司便开创了现代专利池,协助产生了消费电子史上最广泛使用的标准。 MPEG LA经营众多技术的授权许可项目,包括84个国家的14,000多项专利,涉及约230名专利持有人、6,000多名被授权人。 透过协助用户导入他们所选择的技术,MPEG LA提供授权许可解决方案,让被授权人取得基本的知识产权、操作的自由度,同时降低他们遭到诉讼的风险,获得业务规划流程的可预测性。 同时,帮助发明者、研究机构和其他技术所有人获得回报,加快他们的资产在全球市场的部署,同时大幅降低授权许可成本。 MPEG LA正在规划CRISPR基因编辑和先进电池技术专利池,并且已设立分子诊断和寡核苷酸治疗方面的授权机构。 更多信息,请造访:www.mpegla.com。


原文版本可在businesswire.com上查阅:http://www.businesswire.com/news/home/20170710005407/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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