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现将《浦东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工作,推进浦东新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落实引领区建设及自贸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工作要求,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浦东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浦东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三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海关等部门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保护名录重点商标的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一)
本区已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三)本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老字号、优质农产品等企业的商标;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注册商标,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三)经负责组织、举办或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推荐;
第六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八条
经其他单位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出具推荐函并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将是否纳入保护名录的结果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相关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使其注册商标被纳入保护名录的;
(二)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发布保护名录。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区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保护需求及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就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