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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今天,重点监控药品通知,上海、安徽、宁夏三省连发!

青松医药集团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11-1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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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日,上海、宁夏、安徽下发关于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相关通知,对重点监控药品强化管理。这是对国13号文及重点医改工作任务的落实。用量大、易滥用(比如抗菌素等)、价格高、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在临床处方的难度越来越大,医疗机构的用药结构将进一步分化。



今天(11月15日),上海、宁夏、安徽三地同日下发关于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相关通知,对重点监控药品强化管理。


上海:对于 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药物、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以及其他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


上海市卫计委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包括: 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药物、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以及其他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等。 对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对开具重点监控药品用量、金额靠前的科室及医师进行公示。


宁夏: 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要求建立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目录,主要将 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委医政医管处备案(自治区级中医类医院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本机构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统计和排序,经药事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用药评价分析后,遴选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需包括各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的所有品种),并将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 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和医院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自治区级医院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在调整后一周内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安徽:排名前十的品种


省属医院及其他三级医院要梳理分析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 ,原则上每季度对本单位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药品 进行重点监控、预警管理,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也可开展药品采购价格谈判。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我委公布的重点监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等采购量大药品的处方点评,通报不合理处方的种类、数量、药品、医师以及原由等,责成相关科室和人员针对问题落实改进措施,并与责任医生暂停职称评审、暂停处方权、暂停执业等挂钩。


近年来,重点监控某些特定类型的药品使用成为合理用药的重要手段,各省也陆续出台了使用政策,甚至制定了重点监控目录。近期有如下值得关注的事例:


浙江: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


浙江省卫计委要求对各医疗机构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统计和排序,经药事委员会合理用药评价分析后,遴选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要求建立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目录,并于9月30日前报备。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


随即,坊间流传浙江省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发布2017浙江省医院用药重点监控药物,名单如下(仅供参考):

1、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

2、丹参川穹嗪注射液;

3、丹红注射液

4、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

5、杜哌齐特;

6、鼠神经生长因子;

7、消癌平;

8、依达拉奉;

9、长春西汀;

10、康艾注射液;

11、质子泵抑制剂;

12、注射用血栓通;

13、左卡尼汀


辽宁:将采购总金额前10位的药品作为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每月药品采购情况,将采购总金额前10位的药品作为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每种药品处方金额前10位医师进行公示。


今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会将合理用药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的重要依据。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江西:半年动态调整一次


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利用省医药采购平台,各医院要按照本单位药品使用监测情况和处方点评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本单位采购量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建立重点药品监控目录,每半年动态调整一次。


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省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即前六个月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量排名前20的药品(省重点药品监控目录首批名单详见附件);设区市和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点监控的药品目录,即在本地区前六个月采购量分别排名前20的药品;医院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包括上级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本医院前六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20的药品、前六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且使用量与上六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和医院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医院药占比在30%以上的,应适当扩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范围。


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并及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查。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基本药物、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不纳入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原有关文件相关目录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新疆:发布首批39个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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