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两次结婚又两度离婚。第一次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借债20万元。第二次离婚后,男方债权人因讨债无果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缺席判决撤销双方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致已归属于女方的房产被查封。1月3日,随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经西平县检察院依法提请、驻马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这起房产错误查封案终获改判,李女士心里悬着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
2006年,李某与郭某结婚,2010年2月两人离婚。2015年2月,“为有利于女儿的抚养与成长”,李某与郭某复婚。2019年5月23日,两人再次离婚。
2021年9月6日,孙某以郭某2014年7月向其借款20万元逾期未还为由,向西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发生在其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自己毫无关系,因此未去应诉。2021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郭某偿还孙某借款本息。
李某收到判决书后,见法院未判决自己承担还款责任,以为问题已经解决,就未再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没想到,事情已开始向更为复杂的方向发展。
判决生效后,郭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孙某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查找不到郭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2月25日,
法院遂依据孙某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查封郭某与前妻李某的共有房产,期限三年。
在申请查封案涉房屋后,孙某得知郭某与李某已离婚,同时还发现,2019年5月23日,郭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有的房产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遂于2022年10月8日向西平县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判令撤销该约定。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郭某作为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还款责任,但因其于2019年在与李某的离婚财产约定中,将其离婚时应分得的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致使债权人孙某的合法债权至今未能实现。
孙某要求撤销郭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内容的约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
2023年1月13日,西平县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撤销郭某与李某于2019年签订的离婚财产约定(下称“撤销权判决”)。
撤销权判决作出后,李某得知自己居住的房子被查封,认为在与郭某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该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亦未判决自己还款,遂于2023年9月6日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借贷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义务人为郭某,郭某与孙某的借贷行为发生时,李某与郭某无婚姻关系,且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孙某申请执行案涉房屋证据不足,查封不当,于2023年9月18日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原执行裁定书。
孙某收到执异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该裁定书撤销了原执行裁定书,支持了李某的诉求,遂于2023年10月10日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2023年10月24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西平县法院作出的执异执行裁定书,将该案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2023年12月8日,西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郭某于2019年5月23日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李某所有,说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已被本院撤销,李某要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处置于法无据,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请求。
该异议裁定下发后,对李某而言,一切又转回到了原点。2024年1月11日,李某向西平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未及时发现法院通知开庭的短信而没有按时到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随后,李某又就撤销权之诉一案向西平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
“房子明明是我自己的,怎么他们一打完官司,就又稀里糊涂地要被查封了呢?”2024年8月13日,李某向西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调阅法院相关案卷材料后发现,李某的执行异议先是获得了西平县法院的支持,后又被驳回,对同一执行异议,同一法院作出的裁定结果截然相反,其原因在于,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而在第二次合议时采纳了撤销权判决结果。
为查清事实真相,检察官再次询问了三方当事人。孙某一直坚持认为,案涉房产当时就是郭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则,离婚时为何会约定归李某所有?经综合分析各方观点后,
检
察机关认为,撤销权判决认定案涉房产是郭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成立,是李某和孙某争议的焦点。
在法院审理期间,因郭某对法官就该案的事实和证据的询问均以“无异议”或“无证据提供”作答,特别是在撤销权之诉中,郭某、李某均未应诉,法院未调取案涉房产的信息,导致孙某凭借郭某和李某于2019年离婚时的财产约定形成了证据优势。
“若法院对你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或再审申请开庭,你有新证据吗?”“我与郭某离过两次婚,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就约定房子归我。”“为啥没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交这一证据?”检察官耐心地帮助李某梳理头绪。循着检察官询问的思路,李某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李某把2010年与郭某第一次离婚时的协议书弄丢了。当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以为只提供2019年的离婚协议书就能证明房子是属于自己的。
此外,为了不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有两次离婚史的隐私,就没再提第一次离婚和协议的事。
而当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李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和就撤销权之诉一案的再审申请都因法律程序问题未进入实体审理,她想向法庭提供新证据的愿望就始终未能达成。
检察官随即从民政部门调取了李某和郭某于2010年2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的处理,协议书上载明:“由女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在双方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而从房产部门调取的案涉房产信息显示,该房产于2012年6月28日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由李某单独所有。
2024年9月26日,西平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讨论该案。
2024年9月26日,西平县检察院对该案召开听证会,双方当事人通过陈述、发问等环节,对案件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根据听证意见和所查明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西平县法院撤销权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遂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提请驻马店市检察院就该案提出抗诉。
驻马店市检察院经审查和询问相关当事人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检察机关获取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检察机关调取的郭某和李某于2010年2月9日的离婚协议书、案涉房产信息,及李某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房屋产权证书,可以证实李某和郭某首次离婚时,已约定案涉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于2012年6月28日已办理了由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证。而郭某向孙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1月13日,即李某和郭某首次协议离婚和李某对案涉房屋拥有合法产权之后,且该借款系郭某个人债务的事实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
从李某和郭某于2015年2月12日再次登记结婚,至2019年5月23日再次离婚,其间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将案涉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权属并未发生变化,双方复婚再离婚时该房产仍系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此时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仅是对房产归属的再次确认,并不产生系李某和郭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该约定不影响孙某合法债权的实现。
2024年12月6日,驻马店市检察院就该案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于今年1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检察官积极协助李某就案涉房屋解封事宜与法院对接。截至记者发稿时,李某被查封的住房已被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