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于《民办义务制学校学生退费及欠费问题研究》[1]一文中讨论过关于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实务观点显示,法院在处理学费纠纷时更倾向于将二者间的关系界定为教育服务关系,但是也有极少数判例将该法律关系界定为非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基于太湖学校和吴*德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理应按照民事法律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其二者之间关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纠纷问题。依据本案发生时所适用的《民法总则》以及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太湖学校向吴*德发送学生注册暨缴费通知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吴*德收到该要约后需按照要约所要求的内容做出相应承诺,如果吴*德未做出相应的承诺行为,则其与太湖学校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就不能成立。且鉴于太湖学校是按学期收费的,相应的,太湖学校与吴*德之间的合同关系亦应以学期为期限订立和履行,在2018年度的两期合同都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太湖学校作为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的要约方,其有权就新合同订立的内容做出新的意思表示,吴*德只有做出和该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新一期的教育服务合同才能成立。
但本案中,吴*德要求按照已履行完毕的2018年度的教育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由此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其一,太湖学校向其发出的2019年秋季注册暨缴纳学费的要约失效了,失去了订立新合同的前提;其二,吴*德的主张相当于又对太湖学校做出了新要约。在此情况下,太湖学校也拒绝了吴*德的新要约,最终的结果自然是新合同依然无法成立。
但是,我们对于本案也有不同看法。虽然学校发的邮件中名为《2018年注册费用-秋季》,但是该文件载明,该校一年级至二年级学费为30000元,包括其他费用之后,合计费用为58760元,三年级至六年级学费36500元,包括其他费用之后,合计费用为65260元。家长有理由认为二年级的学费应该按照58760元计算,学校不应该第二年按照新费用涨价。我们认为,法院直接认定民办学校市场交易惯例是教育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一学期(即每学期各订立一份教育服务合同)存在一定争议。鉴于民办义务制学校提供的是长期教育服务,认定民办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建立的是一个学年或六个学年的教育服务关系也存在一定合理性。按照该等认定方式,如若学校在协议期间提高学费的要求,属于对于合同的单方变更,学生及其家长当然有权要求其按照原收费标准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