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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义务制学校学费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丨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 公众号  ·  · 2024-10-28 17:59

正文

作者丨余苏、胡宇珊

机构丨君合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收取请勿转载


一、案例导入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0日,太湖学校通过电子邮件向吴*德发送《吴江太湖**实验学校录取通知》,同意录取吴*德子女吴*帆到其处就读小学一年级。该邮件中名为《2018年注册费用-秋季》的文件载明,该校一年级至二年级学费为30000元,包括其他费用之后,合计费用为58760元,三年级至六年级学费36500元,包括其他费用之后,合计费用为65260元。其后,吴*帆在该校入读小学一年级。


2019年7月1日,太湖学校通过电子邮件向吴*德发送《吴江太湖**实验学校2019秋校历及注册通知》。该邮件中名为《2019年秋季吴江太湖**实验学校小学部注册通知》的文件载明,该校二年级至四年级学费为50000元,包括其他费用之后,合计费用为79800元;太湖学校并要求吴*德于2018年6月4日前完成注册,未注册者将视自动放弃学籍。吴*德以学费上涨为由,拒绝按照上述太湖学校的要求缴纳费用,未在学校要求的期限内缴费、注册。


2019年8月19日,太湖学校再次向吴*德发送邮件,要求吴*德提供用于邮寄学籍卡的收件地址、用于退还预缴费的银行账户。同日,吴*德回复邮件,表明已经起诉至吴江区人民法院,会在开学前按照去年提供的学校账户及去年的金额缴费,如今后法院判决涨价成立,一定补缴。


2019年8月21日,太湖学校向吴*德发送《吴江太湖**实验学校2019年秋学期招生满员通知》,通知吴*德学校已完成2019年秋季招生计划,并再次要求吴*德提供用于邮寄学籍卡的收件地址、用于退还预缴费的银行账户。


2019年9月3日,吴*德回复邮件,对于太湖学校以注册已满要求其强制转学的行为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吴*德在2019年7月拒绝按照太湖学校的要求继续缴纳费用,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已经终止的2018年6月达成的教育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吴*德庭审陈述,太湖学校向吴*德发送的名为《2018年注册费用-秋季》、《2019年秋季吴江太湖**实验学校小学部注册通知》的文件,及民办学校市场交易惯例,本案教育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一学期,即每学期各订立一份教育服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2018年5月30日,太湖学校向吴*德发送2018年秋季学期注册费用后,吴*德缴费、完成注册,该份教育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并因履行完毕而于2019年1月终止;2019年1月,吴*德依太湖学校要约缴纳了2019年春季学期的学费,该份教育服务合同亦依法成立、生效,并因履行完毕而于2019年6月终止。2019年7月1日,太湖学校向吴*德发送2019年秋季学期注册费用后,吴*德未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缴费、注册,该份教育服务合同因吴*德不予承诺而未成立。因此,双方于2018年6月订立的教育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吴*德要求继续履行该份合同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太湖学校于2019年7月1日发送给吴*德的要约(二年级至四年级费用为每学期79800元),因吴*德未予承诺,双方未成立新合同。


关于太湖学校变更学费的行为,吴*德认为因违反苏价费[2005]103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苏价费[2009]187号、苏价费[2018]69号、《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吴*德提交的邮件、工商登记信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微信群聊天记录,与太湖学校变更学费行为的效力无关;且吴*德援引的上述规定均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的违反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对吴*德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2018年5月30日,太湖学校向吴*德发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2018年注册费用-秋季》等文件,同意录取吴*德女儿到太湖学校就读,吴*德按照太湖学校的要求缴纳费用、完成注册等,双方间教育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吴*德上诉认为太湖学校新收费标准,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太湖学校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不予理涉。吴*德认为太湖学校不符合办学资格,但该事由亦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亦不予理涉。综上,上诉人吴*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一)  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们曾于《民办义务制学校学生退费及欠费问题研究》[1]一文中讨论过关于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实务观点显示,法院在处理学费纠纷时更倾向于将二者间的关系界定为教育服务关系,但是也有极少数判例将该法律关系界定为非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基于太湖学校和吴*德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理应按照民事法律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其二者之间关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纠纷问题。依据本案发生时所适用的《民法总则》以及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太湖学校向吴*德发送学生注册暨缴费通知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吴*德收到该要约后需按照要约所要求的内容做出相应承诺,如果吴*德未做出相应的承诺行为,则其与太湖学校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就不能成立。且鉴于太湖学校是按学期收费的,相应的,太湖学校与吴*德之间的合同关系亦应以学期为期限订立和履行,在2018年度的两期合同都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太湖学校作为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的要约方,其有权就新合同订立的内容做出新的意思表示,吴*德只有做出和该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新一期的教育服务合同才能成立。


但本案中,吴*德要求按照已履行完毕的2018年度的教育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由此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其一,太湖学校向其发出的2019年秋季注册暨缴纳学费的要约失效了,失去了订立新合同的前提;其二,吴*德的主张相当于又对太湖学校做出了新要约。在此情况下,太湖学校也拒绝了吴*德的新要约,最终的结果自然是新合同依然无法成立。


但是,我们对于本案也有不同看法。虽然学校发的邮件中名为《2018年注册费用-秋季》,但是该文件载明,该校一年级至二年级学费为30000元,包括其他费用之后,合计费用为58760元,三年级至六年级学费36500元,包括其他费用之后,合计费用为65260元。家长有理由认为二年级的学费应该按照58760元计算,学校不应该第二年按照新费用涨价。我们认为,法院直接认定民办学校市场交易惯例是教育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一学期(即每学期各订立一份教育服务合同)存在一定争议。鉴于民办义务制学校提供的是长期教育服务,认定民办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建立的是一个学年或六个学年的教育服务关系也存在一定合理性。按照该等认定方式,如若学校在协议期间提高学费的要求,属于对于合同的单方变更,学生及其家长当然有权要求其按照原收费标准继续执行。


(二) 学校是否可以拒绝未缴纳学费的学生入学


如果相关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未订立,那么,该学校是否有权拒绝学生入学就读?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即,吴*德未按照新学期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太湖学校有权拒绝吴*德之女在该学校继续就读。该两级法院认为,鉴于其二者的合同关系都不成立,太湖学校自然有权不向吴*德及其女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吴*德也就无权再对太湖学校提出任何关于其女继续入学就读的主张。

但是,部分观点认为,义务制学校具有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相应义务,因此,是否可以拒绝学生入学,存在一定争议。但可以确认的是,民办义务制学校提供服务后,法院支持学要求欠费学生偿还学费的可能性较大。如(2016)粤17民终127号案中法院认为,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两年后转学至其他学校就读,未支付学费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害,从公平角度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学生应当支付其就学期间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学生入学后未按照要求缴纳学费,民办义务制学校可依据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在政策层面,对民办义务制学校学生欠费等相关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结合现有规定与司法实务观点我们可初步了解政府与司法层面的态度与倾向。在欠费纠纷中,学校可诉诸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强调的是,在教育服务纠纷中,司法手段往往并非最优解,对于冲突双方而言,应尽可能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双方均认可的费用安排才能最大限度做到双赢。


脚注:

[1] 参见:https://www.junhe.com/legal-updates/1758

作者简介

余苏律师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余苏律师 是君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合伙人,专业领域为教育文化、医疗健康、争议解决。


在教育文化和医疗健康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多年来持续关注国内教育及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常年为包括教育和医疗行政管理部门、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教育产业和医疗产业的投资人等不同类别的客户提供合规审查、投融资、并购重组、中外合作办学、办医及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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