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此项规定不断完善,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抚慰金不断得到重视,尤其是陈满案、张氏叔侄案、钱仁风案、许金龙案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但因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的差距存在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异巨大的问题。
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差距究竟如何造成?又该如何进一步统一和细化相关标准?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高超认为这个比例过低,近日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高超表示,因为此事他父母受到的精神伤害很大。“孩子进去父母是最遭罪的,父亲在我没事时很健康,虽然有高血压,但因为我,这两年已经两次去医院手术,现在吃喝拉撒全在床上,用父亲的话说,活着一点生活质量都没有。”
高超是乒乓球教练,自己经营的俱乐部在他被羁押的两年里基本经营不下去了,曾经在媒体上曝光的被抓获、审判的镜头也让他感到痛苦。“这件事让我感到,我进去后朋友、社会、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对了,给我带来很大的困扰。”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最高法2014年出台《意见》,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的执行仍呈现较大波动。
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钱仁风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但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则相差悬殊。
2002年2月,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一家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投毒案。 三名幼儿在午睡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后两人脱险,一名两岁男童救治无效死亡。当时,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警方证实男童的死因为"摄入毒鼠强",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则是当时17岁的幼儿园教师钱仁凤,她也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入狱12年 ,钱仁凤通过各种途径喊冤,坚称自己是屈打成招,重要嫌疑人另有其人,真凶却并未受到调查。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
2015年9月29日,该案进行再审。12月21日,钱仁凤无罪释放。
钱仁凤向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对其蒙冤入狱的13年10个月,共计申请国家赔偿955万余元。
具体索赔金额分别为: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58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4万余元;近14年申冤费用1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