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此项规定不断完善,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抚慰金不断得到重视,尤其是陈满案、张氏叔侄案、钱仁风案、许金龙案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但因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的差距存在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异巨大的问题。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差距究竟如何造成?又该如何进一步统一和细化相关标准?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高超认为这个比例过低,近日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高超表示,因为此事他父母受到的精神伤害很大。“孩子进去父母是最遭罪的,父亲在我没事时很健康,虽然有高血压,但因为我,这两年已经两次去医院手术,现在吃喝拉撒全在床上,用父亲的话说,活着一点生活质量都没有。”
高超是乒乓球教练,自己经营的俱乐部在他被羁押的两年里基本经营不下去了,曾经在媒体上曝光的被抓获、审判的镜头也让他感到痛苦。“这件事让我感到,我进去后朋友、社会、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对了,给我带来很大的困扰。”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最高法2014年出台《意见》,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的执行仍呈现较大波动。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钱仁风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但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则相差悬殊。
2002年2月,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一家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投毒案。 三名幼儿在午睡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后两人脱险,一名两岁男童救治无效死亡。当时,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警方证实男童的死因为"摄入毒鼠强",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则是当时17岁的幼儿园教师钱仁凤,她也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入狱12年 ,钱仁凤通过各种途径喊冤,坚称自己是屈打成招,重要嫌疑人另有其人,真凶却并未受到调查。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2015年9月29日,该案进行再审。12月21日,钱仁凤无罪释放。
钱仁凤向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对其蒙冤入狱的13年10个月,共计申请国家赔偿955万余元。具体索赔金额分别为: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58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4万余元;近14年申冤费用166万元。
2016年8月10号,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审理终结,支付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1月,钱仁风拿到了她的国家赔偿,172.3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分析,要给精神损害赔偿一个量化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可操作、不可实现,但还是应该进一步探讨如何去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避免因为判决的畸轻或畸重,对当事人造成一种新的伤害。
王敬波认为,应该从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状况、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无罪的原因等方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比例作出综合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地位仍应更高层次的提升,应明示一些考量因素,同时摒弃一些不正当的考量因素,比如考量家属会不会闹、媒体的报道、社会舆论、领导的关注等,这些都是非正常因素,不应被考量。但恰恰在很多案件中被过度考量,甚至被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要标准。给一个人过高的精神赔偿金,事实上只抚慰了他一个人,但造成对他人或者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却是衍生出来一种新的不公平。
陈满案
陈满,海南杀人放火案疑凶。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凶案发生几天后,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并于1999年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坚称蒙冤,与其家人申诉至今。
2015年12月29日下午,海南陈满杀人放火疑案,在海口市琼山法院大法庭开庭再审。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2016后3月30日,陈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索赔966万。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赔偿误工费3707555.28元,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赔偿23年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
2016年5月13日,陈满和海南高院达成协议,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分析,目前社会对案件关注度有多高及相应的舆论压力有多大、案件本身的特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努力程度,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程度,都决定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问题。精神损害确实很难量化,但可以参照一些社会认知,来设定什么样的赔偿比较公允、合适。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我们已实现,希望从少到多尽早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则提出,当事人在向国家申请赔偿后,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进一步消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把相关判决上网,判决更改,前面报道和转载的媒体有义务更改。依据司法解释,可以要求媒体包括自媒体、电视台,要求其删除相关的报道,如果不删,可以重新主张赔偿。
央广记者:孙莹
编辑:周文超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