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毛立新(左)和缪德树(中,已去世)、缪新容在判决认定的案发现场门口留影)
转载:《平冤新常态》专题之二
民主与法制报记者 李蒙
在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东门路41号缪新华家,有一间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窄小浴室,浴室的门已经被牢牢封死13年。缪家长子缪新华,也失去自由13年。他被认定是一起杀人分尸案的主犯,这个仅1.2平方米的浴室,被认定为分尸现场。
但案发当年,警方没有从这间浴室里提取到任何与被害人有关联的血迹、肉末、骨头碎片等物证,而在案发一年后,又突然从浴室下水道提取出来9根毛发,经鉴定被认定为被害人杨燕辉所留,成为后来法院定罪的关键物证。
所有看过这个窄小的浴室的人都会问:如果这里真的是分尸现场,警方会找不到任何血迹、肉末和骨头碎片吗?
(浴室原貌)
(浴室现状)
法院判决描述的杀人分尸经过
这起杀人分尸案发生于2003年4月,被害人杨燕辉是缪新华的前女友。案发后,缪新华被警方抓捕。2004年10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其父缪德树、二弟缪新容、三弟缪新光、叔叔缪进加有期徒刑4年、3年、2年、2年。五人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宁德中院重审后于2005年8月再次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8年、6年、3年、3年,4人的刑罚比原来更重。五被告人再次上诉,福建高院于2006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缪新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回其他四人的上诉。
目前,缪新华仍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其他四名被告人均已刑满释放。缪德树2012年2月刑满释放后,病情不断恶化,已于2016年6月13日去世。
2016年初,经过研究论证,缪新华杀人案被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纳入该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毛立新成为该案申诉代理律师。目前,此案正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尚未启动再审程序。
宁德中院、福建高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缪新华与被害人杨燕辉曾经谈恋爱,后二人分别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缪新华来到杨燕辉母亲租住地,见杨燕辉正准备与其表哥刘立荣去下村联系女孩子外出打工,便约杨燕辉晚上来自己家坐坐。当晚,缪新华与朋友温树全在柘荣县城关富豪舞厅跳舞至9时许回家,与二弟缪新容在二楼卧室看电视。
10时许,杨燕辉携带电话本、钥匙等物品来到缪新华家叫门。缪新华叫缪新容下楼开门,缪新容下楼开门后带杨燕辉到二楼缪新华卧室。缪新华与杨燕辉坐在床上边看电视边聊天,因缪新华不满杨燕辉介绍女孩子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其参与,两人发生争执,缪新华用右手掐住杨燕辉的脖子,将杨燕辉顶在床头墙壁5、6分钟,致杨燕辉机械性窒息死亡。
缪新华的父亲缪德树、缪新容在隔壁房间听到响声,到缪新华房间查看,见杨燕辉倒在地上,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三人商定分尸抛尸,并共同将杨燕辉抬至一楼浴室。缪新华指使缪新容去厨房取来菜刀、砧板等作案工具。在浴室地板上,缪新华先切下杨燕辉的头部,脱下她的毛领外衣,正面割开黑色内衣,沿肩关节处切下她的双臂。然后由缪德树持刀横切杨燕辉的腹部,用浴巾擦拭血迹,包裹尸块,接着脱掉她的白色旅游鞋,脱下其黑色裤子及内裤,沿着股关节处切下双腿,又竖切其下腹部。
分尸过程中,缪新容按住尸体以便切割,并将经水洗过的尸块分别装入塑料袋内。期间,缪新华三弟缪新光在一楼卧室听到声响,起床目睹了分尸的全过程。随后,缪德树指使缪新光叫叔叔缪进加将农用车开过来。缪进加到场后,缪德树告知其事实真相。尔后,由缪进加驾驶农用拖拉机与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一起将装有尸块及被害人衣裤、鞋子等物的包装袋运至柘荣县城郊乡福基岗村石楼坪山上一废弃的旧房子内,抛尸灭迹。
三根毛发显神威,一纸鉴定定死刑
缪新华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5名被告人均翻供称遭到刑讯逼供,同时没有任何指向被告人的物证。比如,在抛尸现场,未发现他们的脚印;包装尸块的8个塑料袋上未提取到他们的手印或指纹,他们亦未供述曾采取戴手套、消除痕迹等反侦查手段;在缪新华家浴室,即所谓分尸现场,虽经鉴定检出人血,但血型未检出,DNA鉴定也未能证明是死者的血迹,亦未提取到任何被害人的肉末、骨头碎片等物证。
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05年2月17日出具的该案《物证提取及送检情况的说明》显示,案发后,支队专案组多次组织刑技人员来到案发现场,并对重点分尸现场进行勘察,在卫生间、浴室、下水道等现场对可疑物质进行提取、包装。这些物证分别被送到福建省公安厅法医室进行检验,经检验,在浴室门口下水道残留物等处提取到的可疑血迹均检验出人血反应,"但由于检材受污染严重及微量因素的干扰,在血型及DNA检验上均无结果"。
而到了一年以后,在法庭认为警方提交的证据缺乏物证难以下判的情况下,警方在补充证据时,又称在下水道残留物中提取到了9根头发,并委托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进行了mtDNA(线粒体DNA,母系遗传)鉴定。鉴定报告称,3根头发是死者毛发的可能性为99.999%。
这3根毛发和这个鉴定,成为后来判处缪新华死刑的关键证据。
而从2003年5月7日警方《现场勘验笔录》来看,提取时并未对毛发进行拍照或录像,对提取的毛发的长度、颜色也都未作记录,送检检材来源不明。被害人杨燕辉发长26厘米,有染发呈棕红色。而2004年9月27日送至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检验的毛发中,有2根黑色和1根棕色。在毛立新律师看来,二者明显不符。
毛立新律师认为,根据法医学原理,根据法医学原理,鉴定一般只能作排除认定,不能作同一认定。因为只要存在有母系亲缘的人,都存在同样的母系基因,而且是跨代的,甚至同母异父的女儿都有同样的mtDNA基因。因此,mtDNA鉴定本身,不能得出被检头发就是被害人杨燕辉的毛发的同一认定结论,这一认定违背了基本的法医学原理和知识。
退一万步说,即使这几根毛发真的是被害人杨燕辉的,因为杨燕辉曾是缪新华的前女友,两人曾恋爱多年,杨燕辉也多次来过缪家,也存在生前在缪家洗澡或洗头留下毛发的可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不足以凭这一孤证就证明这里是分尸现场,杨燕辉是被缪新华杀害。
极为狭小的浴室,继续使用的菜刀
抛开这个鉴定不谈,只要到过这间浴室的人,哪怕只看过一眼,都很难相信这里曾经是分尸现场。这个浴室非常狭窄,东侧空地东西长74厘米,南北长158厘米,面积只有1.2平方米,北墙还装有一面镜子和一个洗脸盆(40X50厘米)。三个成年男人挤进去,只能人贴人地站立,蹲坐都很困难,再塞一个尸体进去,同时让这三个人蹲下来分尸,实在是难上加难。更不可思议的是,分尸之后,三人的衣服上均没有沾染任何血迹,现场也没有留下三个人的任何指纹、脚印和其他痕迹。
而在这个浴室旁边,就有一间卫生间,比浴室大很多。三个人为什么不在这个颇为宽大的卫生间里分尸,而要挤到那个极为狭小的浴室里去分尸,谁也解释不了。
而分解尸体的作案工具,警方认定是缪家日常做饭使用的菜刀和砧板。但在被认定为作案凶器的菜刀和砧板上,也未检出与被害人有关的任何血迹、肉末和碎骨。菜刀也许可以洗净,砧板能处理得什么都检测不出来,砧板上居然没有渗入被害人的任何血迹,也不可思议。更不可思议的是,缪家人在作案后的半个多月里,居然继续使用这菜刀和砧板切菜做饭,还能吃得下去,心理强大得匪夷所思。
而从警方的《尸体勘验笔录》来看,尸体被分解为头面部、双上肢、双下肢、躯干、臀部等七块,均从关节连接处或椎骨连接处分离,未见骨折、砍痕及明显切割痕迹。特别是把头颅从第一和第二颈椎连接处分离,未见骨折及砍痕,操作者必须具备较为专业的解剖知识、手法和较高的心理素质,没有解剖学知识甚至没有从事过解剖工作的人是很难做到的,而判决认定的五被告人并不具备这样的知识技能条件。
公安机关提取的分尸工具菜刀,宽厚、平角、刃钝,与《鉴定报告书》所分析认为"解尸工具属锐器",并不相符。用这把菜刀,要想将头颅从第一和第二颈椎处分离,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要完成尸体的分解,光这把菜刀肯定不行,至少还需要一把小型尖刀、匕首或其他类似锐器,但在缪家根本就没有找到这样的凶器。相反,在缪新华的供述中,却提到了另外一个凶器--更大型号的柴刀,柴刀的用处是用来帮助砍骨头的。但尸检报告显示,尸体没有留下任何砍痕,也没有任何骨折现象。
(抛尸现场)
极不稳定的口供,永难交待的赃物
缪新容曾向福建高院提交过一份录音证据。这份录音是缪新华在案件终审前后,在看守所内借同监仓的人用的MP3偷录下来的,内容是看守所四位民警和缪新华之间的谈话,希望证明缪新华及缪德树等原审被告人在看守所内、外,均遭受过严重的刑讯逼供,供述违心,供述内容虚假。
一审时,缪新华曾向当时的辩护人吴敬楚律师辩称无罪,并称有罪供述均系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后作出的虚假供述。缪新华的二审辩护人詹晚春律师在会见时,仍能看到缪新华双腿有10多处伤痕未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