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男子谢某在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仍未按约定还款,并且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执行。包括借用他人名义购车,出售自己名下车辆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债务等。最终,谢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谢某未按约定偿还债务
谢某在法院调解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包括偿还杨某和何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键观点2: 谢某规避执行
谢某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执行,包括借用他人名义购买车辆,出售自己名下车辆后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债务等。
关键观点3: 谢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谢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关键观点4: 法律风险和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理以各种形式规避执行,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的传统美德,而且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
为规避执行
这位男子
竟耍起小聪明
不仅有钱不还
还借用他人名义买车
2019年5月,经兴国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谢某应偿还杨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到期后,谢某未履行,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底,经兴国法院判决,谢某应偿还何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随后,谢某以8.2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雅阁牌小轿车一辆出售给车行,所得款未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020年11月,谢某借用刘某的名义购买大众二手车一辆,首付款、按揭款均是谢某通过他人转账给刘某。
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谢某多次向刘某借款,共计借得数十万元,也未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024年8月,谢某在兴国县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其家属代为偿还了何某借款4万元、杨某借款5万元,并取得谅解。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偿还了权利人部分债务,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