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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中发生的侵财案件之定性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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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胡明灿

观点摘要: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一般情况下,三者之间犯罪的客观方面区别明显,但有时候,三者之间较容易混淆,比如,通说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弄醉,然后占有被害人财物,是抢劫;但被害人醉酒,并非为被告人行为所致,则定性为盗窃。盗窃罪,通说认为盗窃的行为特征只能是“秘密窃取”,但少数人观点则认为,盗窃还存在着“公然窃取”(即在失主知道的情况下窃取财物)的情形;而抢夺罪,通说观点认为,其犯罪特征不仅表现为“乘人不备”,还存在着在被害人有所防备的情况下的“公然抢夺”,传统观点则认为,抢夺罪的犯罪特征只能是“乘人不备”,否则只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至于文中强奸罪中的暴力适用到抢劫罪中,是否存在对“暴力”行为重复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该案被法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在司法实务中也争议颇大。我们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强奸罪中的暴力是否能再适用到后面的取财行为之中,关键在于,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产生于实施暴力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前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之前的暴力行为,显然可以适用到之后的取财行为之中,即这个暴力行为,既是强奸罪中的暴力,亦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否则,被告人的行为难以成立抢劫罪。

案例:被告人李某对邻村寡妇张某早有不轨意之意久矣,1991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李某意图强奸张某,翻墙进入张某家,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张某捆绑在床上,实施奸淫,强奸完毕后,见枕头下面有钱,临时产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遂其当着张某的面,将枕头下放有400元现金及室内悬挂着的价值100多元的“火腿”拿走。

关于对本案的定性争议很大,具体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在强奸时,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捆绑,致使强奸完毕后,在后面其临时起意抢劫时,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因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是由被告人先前行为造成的,或者说本案强奸中的暴力与抢劫中的暴力重合,故对被告人后面的取财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且被告人在入室之前,即具有非法目的,所实施暴力、取财行为均发生在室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属于入室抢劫”,具有抢劫罪中法定刑升格情形。

第二种意见是, 原则上同意第一种意见,只是在抢劫罪中,本案不能认定为“入室抢劫”,理由是被告人虽然入室之前就具有“非法目的”,但这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非法目的”,特指入室之前即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故本案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入室抢劫”。

第三种意见是,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在实施暴力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暴力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故本案强奸罪中暴力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后面实施的取财行为之中,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时,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然盗窃,构成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中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定是产生于实施抢劫罪行为中的“暴力、胁迫或使用其他方法”之前,而本案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却产生于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之后,故不可能构成抢劫罪;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所谓的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取财时,并非是乘人不备夺取财物,而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大摇大摆拿走被害人的财物,故被告人公然取财行为与抢夺罪的特征不符。

另外,被告人的行为亦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本案显然不具有这个特征。

第五种意见是,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的理由,在之前的几种意见已经阐述,在这里就不再作赘述。之所以认为被告人后面的取财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取财行为虽然没有抢夺罪中的“乘人不备”的犯罪特征,但笔者认为,抢夺罪的“乘人不备”并非为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事实上,许多抢夺案都是在被告人意图实施抢夺行为之前,就已经被被害人发觉,但财物还是被被告人“强拖硬拽”(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情),占有了被害人财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据此,抢夺罪中,除了“乘人不备”的抢夺,亦存在公然抢夺情形,本案被告人即为当着被害人的面,大摇大摆的“公然抢夺”情形,故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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