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异。
以前企业债发行主体可以是融资平台公司、产业公司,同时发行企业债券对发行人的成立年限(三年)、利润(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覆盖一年利息)等要求。根据《指引》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主体没有以上这些限制,只要是“国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幕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障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换一句话说,可以是刚刚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财务表现,但这个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一个符号国家产业政策且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有保有压,有鼓励有拒绝。根据《指引》,发改委对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鼓励采用项目收益债进行融资,同时提出“负面清单”概念,“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的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
第二,发行规模的差异。
企业债品种,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限制,而项目收益债发行规模,《指引》中未明确表示,但对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除债券资金以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符合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资金用途的差异。
项目收益债的资金用途较企业债更加严格。根据《指引》要求,“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因此,项目收益债的“账户设置”也较复杂,包括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四,评级的差异。
企业债评级主要看主体评级,而项目收益债更关注债项评级。2014年发行成功的项目收益债没有主体评级,只有债项评级。债项评级主要根据两点:(1)项目收益测算综合确定;(2)项目增信措施。同时可以进行“差额补偿协议”与“外部担保”等增信措施。
第五,还本付息方式的差异。
企业债采用一次还本付息或从第三年起均摊还本,而项目收益债的还本结构主要与项目的现金流收入结构向匹配。
第六,发行指标差异。
以前发改委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均需要发债指标限制,而项目收益债作为发改委鼓励品种,只要项目各要素符合相关要求,均可很快发行成功。
第七,不增加政府负债。
项目收益债偿债来源主要依靠项目本身,虽然依靠政府,但地方政府不承担项目收益债的直接偿还责任,同时不为债券承担担保,因此发改委倾向于审批项目收益债。
项目收益债与资产证券化原理一致,但也各有侧重。项目收益债的投资标的主要是在建或拟建项目;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针对竣工后的基础资产。从现金流的状态来说,项目收益债相关的项目当期可以没有现金流,而资产证券化是需要当前已产生现金流。因此,项目收益债的偿债资金来源于项目建成后的未来收益,对现有债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影响。